新开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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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一一年年十二十二月月 新开源 公司章程 2 / 46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
2、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新开源 公司章程 3 / 46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新开源 公司章程 4 / 46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
3、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在 焦 作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9141080074921334XW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爱新开源医疗科
4、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033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00 万股,于 2010 年 8 月 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oai NKY Medical Holdings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文化路(东段)1888 号。 邮政编码:45445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361.8983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4361.8983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一家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5、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新开源 公司章程 5 / 46 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6、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实用的技术、生产设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生产高质量产品并发展新产品,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努力,并取得令投资者满意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类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
7、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
8、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普通股总数为 2700 万股。各发起人持股数和持股比例如下: 新开源 公司章程 6 / 46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王东虎王东虎 718 26.59 彭忠茂彭忠茂 2 0.07 杨海江杨海江 349 12.93 王爱民王爱民 4 0.15 王坚强王坚强 349 12.93 申建军申建军 2 0.07 张守斌张守斌 20 0.74 曲云霞曲云霞 10 0.37 刘中礼刘中礼 20 0.74 高拙高拙 73 2.70 豆红伟豆红伟 20
9、0.74 李莉李莉 60 2.22 阎重朝阎重朝 20 0.74 吴从周吴从周 100 3.70 赵五星赵五星 20 0.74 付娟付娟 50 1.85 赵炜赵炜 10 0.37 方明方明 35 1.30 范全武范全武 10 0.37 高忠霖高忠霖 27 1.00 张顶柱张顶柱 10 0.37 方士心方士心 50 1.85 刘爱民刘爱民 10 0.37 张建军张建军 60 2.22 王海军王海军 4 0.15 瞿海松瞿海松 15 0.56 李铁山李铁山 2 0.07 王文志王文志 50 1.85 张会峰张会峰 2 0.07 李为民李为民 60 2.22 乔跃普乔跃普 10 0.37 鲍婕鲍婕
10、100 3.70 姬新军姬新军 4 0.15 施建军施建军 60 2.22 余艳丽余艳丽 4 0.15 王晋君王晋君 60 2.22 北京翰楚达北京翰楚达投资顾问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限公司 150 5.56 晋城市信晋城市信泰商贸有泰商贸有限公司限公司 150 5.56 上述股份的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4 月 25 日,发起人将其在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为出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 36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股数、持股比例如下: 新
11、开源 公司章程 7 / 46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王东虎王东虎 718 19.94 彭忠茂彭忠茂 2 0.06 杨海江杨海江 349 9.69 王爱民王爱民 4 0.11 王坚强王坚强 349 9.69 申建军申建军 2 0.06 张守斌张守斌 20 0.56 曲云霞曲云霞 10 0.28 刘中礼刘中礼 20 0.56 高拙高拙 73 2.03 豆红伟豆红伟 20 0.56 李莉李莉 60 1.67 阎重朝阎重朝 20 0.56 吴从周吴从周 100 2.78 赵
12、五星赵五星 20 0.56 付娟付娟 50 1.39 赵炜赵炜 10 0.28 方明方明 35 0.97 范全武范全武 10 0.28 高忠霖高忠霖 27 0.75 张顶柱张顶柱 10 0.28 方士心方士心 50 1.39 刘爱民刘爱民 10 0.28 张建军张建军 60 1.67 王海军王海军 4 0.11 瞿海松瞿海松 15 0.42 李铁山李铁山 2 0.06 王文志王文志 50 1.39 张会峰张会峰 2 0.06 李为民李为民 60 1.67 乔跃普乔跃普 10 0.28 鲍婕鲍婕 100 2.78 姬新军姬新军 4 0.11 施建军施建军 60 1.67 余艳丽余艳丽 4 0.1
13、1 王晋君王晋君 60 1.67 北京翰楚达北京翰楚达投资顾问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限公司 150 4.17 晋城市信晋城市信泰商贸有泰商贸有限公司限公司 150 4.17 社会公众社会公众 投资者投资者 900 25.0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新开源 公司章程 8 / 46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
14、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
15、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16、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新开源 公司章程 9 / 46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17、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上述人员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
18、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遵守本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19、;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新开源 公司章程 10 / 4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证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20、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
2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新开源 公司章程 11 / 46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22、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23、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24、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新开源 公司章程 12 / 46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25、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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