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慕股份:公司章程.PDF
《爱慕股份:公司章程.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爱慕股份:公司章程.PDF(3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爱慕内衣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101756720B。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4
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 万股,于 2021 年 5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imer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 218、 219 号楼。 邮编:100102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1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3、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股
4、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实施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采用企业与消费者共赢的销售模式,在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为客户创造美好产品体验;利用资本市场吸纳各种资金;使公司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为股东取得最大的收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先进的管理技术,诚信经营。运用行业领先的生产技术,降低资源消耗,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采用企业与消费者共赢的销售模式,在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同时, 为客户创造美好产品体验与价值共享, 提升企业和品牌影响力;利用资本市场优势,使公司成为具有国内行业领先乃至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实现企
5、业、社会、自然和谐共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内衣、服装、服饰、珠宝首饰、工艺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化妆品、第类医疗器械;组织展览展示活动;对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含出租写字间) ;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劳务派遣;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 技术推广、 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不含演出) ;生产非医用口罩(仅限疫情期间生活保障) ;加工内衣;
6、美容(限分支机构经营) ;销售食品;生产类、类医疗器械;自制饮品制售,限普通饮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限 219 号楼一层大堂西侧部分)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2 月 05 日) ;自制饮品制售,限普通饮品;预包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 (限 219 号楼二层东南角)(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年 05 月 21 日) ;销售第 III 类医疗器械;玩具销售、电子产品;出版物零售;鞋帽、皮革制品。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 III 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7、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荣明、北京美山子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爱慕投
8、资管理有限公司、曲水今盛泽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曲水今盛泽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曲水今盛泽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和嘉华优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起设立公司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出资方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 (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 时间 1、 张荣明 10,549.5396 净资产整体折股 46.8036 2017 年 5月 5 日 2、 北京爱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96.3191 净资产整体折股 19.0609 2017 年 5月 5 日 3、 北京美山子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5,95
9、1.8287 净资产整体折股 26.4056 2017 年 5月 5 日 4、 曲水今盛泽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6.3227 净资产整体折股 2.1576 2017 年 5月 5 日 5、 曲水今盛泽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2.8893 净资产整体折股 1.8762 2017 年 5月 5 日 6、 曲水今盛泽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6.3227 净资产整体折股 2.1576 2017 年 5月 5 日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 (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 时间 7、 嘉华优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6.7779 净资产整体
10、折股 1.5385 2017 年 5月 5 日 合计 22,540 100.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00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
11、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12、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13、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4、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15、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16、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17、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18、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19、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20、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
21、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2、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23、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在上述职权范围内做出决议后的相关执行事宜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实施和办理。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
24、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25、、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 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二) 公司未弥补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爱慕 股份 公司章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