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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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利华益维远化学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 3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4 - 第三章 股份 . - 5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5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7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9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10 - 第一节 股东 . - 10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13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7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9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21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25 - 第五章
2、 董事会 . - 31 - 第一节 董事 . - 31 - 第二节 董事会. - 36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44 - 第七章 监事会 . - 47 - 第一节 监事 . - 47 - 第二节 监事会. - 48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50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50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56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56 - 第九章 通知 . - 57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58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58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59 -
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62 - 第十二章 附则 . - 62 - - 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维远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汇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东营永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东营远达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以及徐云亭等 16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具体名单见本章程第 16 条),以利华益维远
4、化工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而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750 万股, 于 2021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十路 208 号。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000 万元。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4 -
5、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但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
6、司的经营宗旨:坚持 “技术先进性、 环境友好性、市场广阔性、产业先导性”项目开发原则,加快有机化工和高端新材料开发,成为具有发展活力和发展前景的现代化企业,创造良好效益,回馈公司股东,实现领先发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5 -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
7、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利华益维远化工有限公司截 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为 人 民 币360
8、,905,182.21 元,其中专项储备 2,807,751.08 元,以扣除专项储备的 358,097,431.13 元的净资产为基础,按 1:0.97738763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普通股,其中 350,000,000元的经审计净资产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其余部分作为股本溢价,列入资本公积。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序号号 发起人发起人 认购股份认购股份数(万数(万股)股) 占总股本比占总股本比例(例(% %) 出资方出资方式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维远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850 3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 6 - 序序号号 发起人发起人 认购股
9、份认购股份数(万数(万股)股) 占总股本比占总股本比例(例(% %) 出资方出资方式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2 东营永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120 17.49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3 东营远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950 17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4 东营汇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780 16.5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5 徐云亭 1,050 3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6 李玉生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7 魏玉东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
10、月 28 日 8 陈敏华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9 郭建国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10 郭兆年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11 张吉奎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12 索树城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13 赵宝民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14 王海峰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15 李秀民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 7 - 序序号号 发起人发起人 认购股份认
11、购股份数(万数(万股)股) 占总股本比占总股本比例(例(% %) 出资方出资方式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6 袁崇敬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17 薄立安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18 陈国玉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19 张尧宗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20 王守业 350 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2月 28 日 合计 35,000 100% - -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12、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8 -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
13、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14、、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 - 9 -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15、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16、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10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17、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11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18、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19、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20、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
21、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13 -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
22、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2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14 -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
24、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25、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15 -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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