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2年3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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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022 2 年年 3 3 月修订月修订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党委公司党委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节 公司党委 第三节 公司纪委 第第五五章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第六六章章 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节 董
2、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3 第三节 董事会 第第七七章章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第八八章章 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第九九章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第十十章章 通知与公告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第十一一章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第十二二章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第十第十三三章章 附则附则 4 第一章第一章
3、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体改199834 号文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6344P。 第三条 公司于二 OOO 年七月三十一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05 号文核准,首
4、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该部分股票于二 OOO 年八月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gel Yeas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 168 号(原宜昌市中南路 24 号) 邮政编码:443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2,692,94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5、和决策部署, 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 1%的比例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落实, 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
6、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发挥决策作用、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经理层发挥经营管理作用。 第十三条 在公司组织构架上,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5 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原则上,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党委书记是公司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专职副书记对党建工作负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对纪检监督负领导责任,党委委员实行“一岗双责” 。 第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7、、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运用生物高科技,服务大众百姓。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饮料生产;保健食品生产; 食品添加剂生产; 食
8、品销售; 食品互联网销售; 酒类经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饲料添加剂生产;肥料生产;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检验检测服务;代理记账;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工业酶
9、制剂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10、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时向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先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湖北西陵酒业总公司、 贵州润丰 (集团) 实业有限公司和宜昌溢美堂调味品有限公司共发行 10,070 万股,其中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营性资产认购 6,920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2,692,94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12、;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7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13、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14、(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1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16、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党委公司党委 8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中国共产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和中国共产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17、。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由 7 人组成,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每届任期 3 年,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原则上应配备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公司纪委由 5 人组成,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公司党委下设党委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公司纪委设纪委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委会(党委常委会), 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决议,健全并严格执行党
18、委议事规则,不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召开党委会(党委常委会) ,所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节 公司党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 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 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基本制度、 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
19、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 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 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 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
20、层作出决定。主要包括 9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
21、尤其是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 进入董事会、 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 经理层决策时, 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发展定位,或事前未作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
22、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节 公司纪委 第四十一条 公司纪委的主要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定,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三) 加强对公司党委、 党的工作部门以及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 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研究其他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10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23、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 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24、、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25、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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