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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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篇一: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22337号-附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 术 规 定 (2022年修订版) 目 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总则 . 1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 2 城乡用地 . 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1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 16 公共设施 . 22 道路交通 . 27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 33 景观与环境 . 44 特定区域 . 46 附则 . 47 附录一:用词说明. 48 附录二:名词解释. 49 附录三:计算规则. 51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 61 附录五
2、: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 66 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 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 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
3、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 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 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
4、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 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 制计划。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 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
5、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篇二: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资料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 二、原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
6、1)项中的Lx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 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
7、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超高层建筑的退让应综合考虑交通影响评价专项研究及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专题研究。 五、原5.39 条款修改为 : 疏散楼梯应按计算层数设置,电梯数量按停靠站数设置。住宅建筑一律按每3.0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总高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
8、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其层数按上述方法计算。所有建筑的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米(15米以上的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若有1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多功能厅等大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其余部分(除住宅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米。 六、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5)小点修改为 : (5)建筑底层或塔楼首层(裙楼和塔楼使用功能不同的综合楼)设架空层(层高3米以上)用作人行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
9、入)。架空层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七、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9)小点修改为: (9)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 1.5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1.5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依此类推。层高超过3.6米的中空客厅(起居室)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且开洞率不应大于30%(注:开洞率为洞口水
10、平投影面积/套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小于或等于30平方米且开洞率小于30%的部分,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值按以上第点计算。 八、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0)小点修改为: 办公、酒店客房建筑标准层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4.5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小于等于6.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6.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1.5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为整栋楼或主要功能区服务而设置的门厅、中庭等公共空间, 当开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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