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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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出台了一则司法说明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司法说明),本司法说明的出台与实施在肯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缺陷,从制度上保障了民事审判的质量,也将在肯定程度上提高审判的效率,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自明的。本司法说明对实践中迫切须要明确的有关证据问题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安排做了规定,即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担当举证责任,就这一问题我想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 医疗侵权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适用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依据民法通
2、则的规定:建筑物等倒塌脱落或坠落致人损害(第126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第121条)、产品责任(第122条)、高度危急作业致人损害(第123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第124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第125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第127条)、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转承责任(第43条)以及无民事行为实力、限制行为实力人的侵权(第133条)是特别的侵权,除此之外的侵权案件是一般的侵权案件。也就是说民法通则未将医疗侵权列为特别侵权案件,因此医疗侵权是一般的侵权案件,既然是一般的侵权案件就应当适用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而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二、 医疗侵权举
3、证责任倒置对医方不公一般的侵权案件由原告举证被告的行为足够了过错、行为违法、因果关系及有损害后果。本司法说明中规定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把一般侵权案件中某些应由原告担当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一方担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转移给被告的举证责任只是原告应负的一部分举证责任,而不是案件的整个事实,它包括:其一,实行过错推定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案件中,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情的结果是清晰的,即因果关系是清晰的,由于原告(受害人)所处的地位的局限性,法律规定要被告就其行为无过错进行举证。被告假如能证明自己没有错,则虽然被告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不良后果有因果关系,被告不负赔偿责任;若被告不能证明
4、自己没有错,则被告就要担当赔偿责任。例如行为人在建筑物上悬挂物品,若该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法律推定行为人未尽到足够的留意义务,推定其有过错,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其二,实行因果关系推定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案件只存在于环境污染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只要原告证明企业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公众的损害发生在排污后,就推定其中存在因果关系,勿须原告举证。排污企业若主见该排污行为不是造成该损害的缘由,要拿出科学鉴定予以否定,否则侵权成立。这是两种举证倒置的情形,依据现行法律特别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但本司法说明要求医院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损害后果与己无关
5、对医疗机构过于苛刻。本司法说明之所以这么规定可能是依据举证责任安排的原则之一平衡原则来安排医患之间举证责任的。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观点:医务人员驾驭专业学问、证据又在医生手中,病员在整个医疗活动中虽然可以感觉到自己受到了损害,但由于学问的欠缺和证据的缺乏根本无法证明这一点,可能是基于这种考虑本司法说明在安排举证责任时将举证责任安排给了占“肯定优势”的医院,对这种做法我是有异议的。因为举证责任的安排平衡只是举证责任安排的原则之一,事实上举证责任最重要的原则在于公允!举证责任安排不公,必定导致裁判上的不公!毫无疑问公允是举证责任的第一原则,其次才是平衡原则,也就是说公允这一民法理念在举证责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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