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公司章程(2022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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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9 第十二章 附则39 1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函199772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276205461E。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5500 万股,成立时分别向发起人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原太原砂轮厂)和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太原市东山煤矿)发行 6915 万股和 3085万股, 于 1997 年 7 月 21 日首次
3、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5500 万股,于 1997 年 8 月 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INNUOVO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 196 号 1 号楼 邮政编码:3221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3,684,10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4、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2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经营宗旨和范围旨和范围
5、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本地能源和资源优势,把公司发展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民族品牌的钕铁硼磁性材料产业基地, 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优良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稀土功能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阀门和旋塞研发;残疾人座车制造;残疾人座
6、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7、管。 3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5500 万股,成立时分别向发起人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原太原砂轮厂)和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太原市东山煤矿)发行 6915 万股和 3085 万股,分别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44.61%和 19.91%。1997 年 5 月 28 日,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原太原砂轮厂)将其属下刚玉公司、自动化立体仓库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 8704.09万元,折为国有法人股 6915 万股入股本公司;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太原市东山煤矿)将其属下热电厂的部分经营性净资产 3882.22 万元,折为国有法人股 3085 万股入股本
8、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3,684,10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9、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10、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11、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
12、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13、责任。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1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15、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6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16、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
17、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7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8、。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19、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或者无正当理由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债权或承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债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20、关联方之间提供资金、 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8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2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22、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23、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4、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
25、回避表决等情形的, 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五)存在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六) 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提案外,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10 反对、 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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