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公司章程(2022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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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二年四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2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6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
2、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0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0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3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2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0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0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1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
3、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37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38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41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4、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由深圳市中兴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152844811。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20万股,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国民技
5、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Nations Technologies Inc.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宝深路 109 号国民技术大厦 1 楼 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264.60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2 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振兴我国信息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为己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化、国际化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充分利用人才、技术和装备资源,设计、开发、生产和经营各类集成电路和相关电子应用产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优化产品结构,使产
7、品在质量、性能、价格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集成电路设计与开发;开发、生产、销售手机芯片、数据通讯芯片、图像处理芯片、语音处理芯片、加密芯片(不含限制项目) ;电子元器件、微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产品的开发、购销;加密系统、信息安全、信息处理、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购销;电子设备、电子系统的开发、购销(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局核发的资格
8、证书执行) ;增值电信业务;移动通讯终端、手机、通讯设备的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物业管理;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业务) 。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3 集中
9、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 (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1 中国华大集成电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3264.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40.0000 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 217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26.6667 3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6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9.3137 4 孙迎彤 393.688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4.8246 5 余运波 27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
10、9.6.3 3.3088 6 刘晓宇 266.272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3.2632 7 张 斌 2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2.4510 8 李美云 13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1.5932 9 彭 波 1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1.2255 10 孙 元 6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7599 11 皇甫红军 5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6373 12 沈爱民 52.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6373 13 徐剑锋 4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
11、.3 0.4902 14 卢 林 4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4902 15 李 琴 4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4902 16 赵 波 4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4902 17 殷苍柏 4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4902 18 关仕源 15.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838 19 朱 杉 12.48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529 20 谢祥明 12.48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529 21 周建波 12.48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
12、.1529 22 刘 军 11.52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412 23 谢 华 11.52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412 24 刘迪夫 11.52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412 25 李勇强 1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225 26 程 农 1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225 27 刘 鑫 1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225 28 李鸿雁 1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225 29 张 力 1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22
13、5 30 赵立生 1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225 4 31 杨志红 9.408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153 32 吴 茜 9.408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153 33 吴 斌 8.384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027 34 邹 浩 8.384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027 35 张明娟 8.384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027 36 邓 赟 8.384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1027 37 崔东方 6.272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0769 38 张必诚
14、6.272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0769 39 徐嘉亮 6.272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0769 40 贾志敏 6.272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0769 41 陶宝海 5.376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0659 42 陈新东 2.112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0259 43 朱志忠 2.112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0.0259 合计 816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6.3 100.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264.6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15、(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如有)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5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17、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18、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6 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19、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20、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
21、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7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22、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2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24、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8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
25、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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