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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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江 苏苏 润润 邦邦 重重 工工 股股 份份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JiangsuJiangsu Rainbow Heavy IndustriesRainbow Heavy Industries Co., Ltd.Co., Ltd. 地 址 : 中 国 江 苏 南 通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振 兴 西 路9 号 ADD:NO.9,Zhenxing West Road,Nantong Economic &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Nantong,Jiangsu,China 电话(Tel):(86)51385328000 传真(Fax):(86
2、)513-85328260/85328261 网址: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江江 苏苏 润润 邦邦 重重 工工 股股 份份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JiangsuJiangsu Rainbow Heavy IndustriesRainbow Heavy Industries Co., Ltd.Co., Ltd. 地 址 : 中 国 江 苏 南 通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振 兴 西 路9 号 ADD:NO.9,Zhenxing West Road,Nantong Economic &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Nantong,Jiangs
3、u,China 电话(Tel):(86)51385328000 传真(Fax):(86)513-85328260/85328261 网址: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江江 苏苏 润润 邦邦 重重 工工 股股 份份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JiangsuJiangsu Rainbow Heavy IndustriesRainbow Heavy Industries Co., Ltd.Co., Ltd. 地 址 : 中 国 江 苏 南 通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振 兴 西 路9 号 ADD:NO.9,Zhe
5、nxing West Road,Nantong Economic &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Nantong,Jiangsu,China 电话(Tel):(86)51385328000 传真(Fax):(86)513-85328260/85328261 网址: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6、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753928700K。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0 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Rainbow Heavy Industr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住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 邮政编码: 226010 第六条
7、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4,228.873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
8、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使用国际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工程钢结构、重型钢结构、船用机械设备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获取合资各方满意的经营利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起重机械、港口机械、装卸机械、输送机械、橡胶机械、船舶配套钢结构件、工程钢结构、重型钢结构、船舶机械及其设备、海洋工程作业平台、海洋工程作业船、特种工程船、海洋工程配套装备、10
9、万吨及 10 万吨以下钢质船舶的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安装、售后服务、技术指导、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船舶产品及海工船舶设备、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船舶工程项目的管理;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设计与承包 江江 苏苏 润润 邦邦 重重 工工 股股 份份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JiangsuJiangsu Rainbow Heavy IndustriesRainbow Heavy Industries Co., Ltd.Co., Ltd. 地 址 : 中 国 江 苏 南 通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振 兴 西 路9 号 ADD:NO
10、.9,Zhenxing West Road,Nantong Economic &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Nantong,Jiangsu,China 电话(Tel):(86)51385328000 传真(Fax):(86)513-85328260/85328261 网址: 建设;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China Cran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南通晨光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同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意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森淼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发起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4,228.873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12、、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
13、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江江 苏苏 润润 邦邦 重重 工工 股股 份份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JiangsuJiangsu Rainbow Heavy IndustriesRainbow Heavy Industries Co., Ltd.Co., Ltd. 地 址 : 中 国 江
14、 苏 南 通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振 兴 西 路9 号 ADD:NO.9,Zhenxing West Road,Nantong Economic &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Nantong,Jiangsu,China 电话(Tel):(86)51385328000 传真(Fax):(86)513-85328260/85328261 网址: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15、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1)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16、(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2)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17、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18、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江江 苏苏 润润 邦邦 重重 工工 股股 份份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JiangsuJiangsu Rainbow Heavy IndustriesRainbow Heavy Industries Co., Ltd.Co
19、., Ltd. 地 址 : 中 国 江 苏 南 通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振 兴 西 路9 号 ADD:NO.9,Zhenxing West Road,Nantong Economic &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Nantong,Jiangsu,China 电话(Tel):(86)51385328000 传真(Fax):(86)513-85328260/85328261 网址: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20、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21、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22、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23、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江江 苏苏 润润 邦邦 重重 工工 股股 份份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JiangsuJiangsu Rainbow Heavy IndustriesRainbo
24、w Heavy Industries Co., Ltd.Co., Ltd. 地 址 : 中 国 江 苏 南 通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振 兴 西 路9 号 ADD:NO.9,Zhenxing West Road,Nantong Economic &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Nantong,Jiangsu,China 电话(Tel):(86)51385328000 传真(Fax):(86)513-85328260/85328261 网址: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5、;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 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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