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公司章程(2022年3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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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2022 年年 3 3 月修订)月修订)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三三月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2、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
3、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
4、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 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老股转让) 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 邮政编码:10007
5、1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5,853.7132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3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6、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
7、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8、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4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
9、的 24.9502%;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
10、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648,225股, 占股本总额的1.4405%; 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609,345股, 占股本总额的1.3541%;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1.0000%; 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
11、.9027%;徐志东以净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199,125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4425%; 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4222%;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资产认购 99,99
1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0.1928%; 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1922%; 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13、49,995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5 的0.0500%; 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20,385股, 占股本总额的0.0453%; 杨伟以净资产认购20,295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涛以净
14、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股东名称 持股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5、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
16、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
17、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
18、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6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
19、.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
20、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58,537,132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
21、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7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22、)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公司
23、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8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24、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25、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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