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阳光诺和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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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0 第一
2、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6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3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4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36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附 则则 . 36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是由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有限公司 (以下称诺和有限) 按照截至 2020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并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685771683F】 。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00股, 于2021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Sun-Novo Pharmaceutical R
5、esearch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79号院7号楼一层; 邮政编码:10220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00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6、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规范经营,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4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7、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药品委托生产;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8、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持有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发起人 持股数持股数量量(股)(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利虔 22,069,500 36.7825% 净资产折股 2020.
9、03.21 2 刘宇晶 4,280,860 7.1348%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3 杭州方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52,306 4.7538%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4 邵妍 2,400,000 4.0000%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5 托新权 2,400,000 4.0000% 净资产折2020.03.21 5 序号序号 发起人发起人 持股数持股数量量(股)(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股 6 佛山市景祥创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025,001 3.3750%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7
10、杭州凯泰民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40,000 3.0667%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8 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607,783 2.6796%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9 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67,680 2.6128%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10 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96,802 2.3280%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11 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36,547 2.2276%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12 天津泰达盛林创业投
11、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20,046 2.2001%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13 万海涛 1,306,400 2.1773%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14 苏州中誉赢嘉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06,400 2.1773%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15 苏州益道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87,791 1.9797%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16 康彦龙 1,170,028 1.9500%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17 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04,000 1.8400%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12、 18 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093,730 1.8229%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6 序号序号 发起人发起人 持股数持股数量量(股)(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9 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93,730 1.8229%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20 嘉兴迦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64,672 1.6078%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21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874,984 1.4583%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22 杭州凯泰睿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74,737 1.2912% 净资产
13、折股 2020.03.21 23 上海盛山兴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65,611 1.2760%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24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750,025 1.2500%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25 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42,654 1.2378%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26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43,113 1.0719%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27 赵凌阳 522,558 0.8709%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28 上海盛山渝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28,120 0.5469
14、%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29 杨光 174,187 0.2903%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30 新余高新区众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5,624 0.1094%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31 宁波海达睿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5,111 0.0585% 净资产折股 2020.03.21 合计合计 60,000,000 100% - - 7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15、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16、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
17、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8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18、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19、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
20、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21、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9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22、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23、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
24、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10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
25、、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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