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公司章程(2022年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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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 二二月月 2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5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5 第六章 总经理
2、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2 第七章 监事会 . 44 第一节 监事 . 44 第二节 监事会 . 4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4 第一节 通知 . 54 第二节 公告 . 5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8 第十二章 附则 . 59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202 号” 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皖维久吾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江苏省皖维久吾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134793384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4、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20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100,000 股, 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JIUWUHI-TECHCO.LTD 公司中文名称简称:久吾高科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 9 号 邮政编码:2118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642,02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4 责任
5、,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经营宗
6、旨和范围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高新技术、高新产品、优质服务、从严管理、科学兴企、实业报国。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取合法利益,并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回报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膜、膜组件、膜分离设备、水处理设备、 气体分离设备、 湖泊净化器和过程工业产品及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设备安装及技术服务,电子计算机及配件、软件的开发、销售,高、低压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市政公用工程、工业污水处理工程、饮用水和纯水处理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大气环境治理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技术开发、 设计、 总承
7、包、技术服务、投资,环保及水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水资源管理,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5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化大科技实业
8、(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徐南平、时钧、黄培、范益群、邢卫红、王沛、汪朝晖、张伟、王怀林。公司是由原江苏省皖维久吾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截止 2000 年 4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 1:1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各发起人以其在江苏省皖维久吾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净资产出资, 出资在 2000 年 10 月 25 日经验证缴足。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3,150 万股普通股,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与持股比例为: 序号序号 发起人发起人 股份数额股份数额(万股万股) 持股持股比例比例 1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 南京化大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 安徽省化工进
9、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4 徐南平 5 时钧 6 黄培 20.0274 0.637% 7 范益群 20.0274 0.637% 8 邢卫红 20.0274 0.637% 9 王沛 20.0274 0.637% 10 汪朝晖 20.0274 0.637% 11 张伟 12 王怀林 10.2312 0.320% 合计合计 110.3682 3.504% 注:鉴于公司已成立 1 年以上,原发起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 南京化大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徐南平、时钧、张伟已将公司股份全部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642,02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0、普通股122,642,024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11、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7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
12、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 项、 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 项、 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13、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14、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
1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16、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9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
17、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18、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0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19、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20、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11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21、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22、(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12 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
23、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24、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3 (
25、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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