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鹤股份: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3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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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三三月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3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6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2、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第六节 股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0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0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23 第六章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28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28 第二节监事会第二节监事会 . 29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第二节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
3、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5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35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35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38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章附则 . 39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由浙江仙鹤特种纸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公司于 2015 年12 月 3 日在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8037344981434。2018 年 6 月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200 万股,并于
5、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XIANHE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天湖南路 69 号。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5,972,266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6、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以科技进步为动力, 以现代管理为依托, 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同时为全体股东提供合理的回报。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7、: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纸浆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供电业务;出入境检疫处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8、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序序号号 发起人发起人姓名姓名/名称名称 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数(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浙江仙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1330800323439958R 44,000.0000 97.7800 净资产 整体变更之日前 2 王明龙 330724196809202110 1,000.0000 2.22
9、00 净资产 整体变更之日前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 合合 计计 45,000.0000 100.0000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5,972,266 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
10、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11、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
12、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
13、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14、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15、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16、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7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17、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18、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19、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8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20、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21、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9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
22、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23、,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 (四)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依据本章程、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授予董事会相关权限。 对于贷款事项,董事会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会议,在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50%的范围内核定当年度贷款规模,以及在此规模内公司以其资产为上述贷款
24、提供担保的事项。 对于发生在当年度贷款规模范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0 围内的贷款事项, 董事会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 统一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 上述授权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
25、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法定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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