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雪莱:公司章程(2022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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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022 2 年年 4 4 月修订)月修订)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1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 2 2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2 2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3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4 4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5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 5 5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8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
2、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10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11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13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16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020 第一节第一节 董董 事事 . 2020 第二节第二节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 2323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727 第四节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 3131 第五节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33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35 第七章第
3、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636 第一节第一节 监监 事事 . 3636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737 第八第八章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39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3939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4242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42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242 第一节第一节 通通 知知 . 4242 第二节第二节 公公 告告 . 4343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43 第一
4、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43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444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646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附 则则. 4747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第一条条 为维护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5、。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2004349 号文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由广东华星光电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02800034240。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00 万股,于 2006 年 10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NLIGHT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
6、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 A 区 邮政编码:528225 电话: (0757)86695209 图文传真: (0757)86695225 网址:http:/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9,571,569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7、、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一流质量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己任,建绿色企业文化,创世界一流的照明企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加工、制造:LED照明产品及配件、照明电器、电真空器件、科教器材、电光源器
8、材及配件、电子元器件、自动控制设备、二类消毒室、供应室设备及器具、水处理设备、空气处理设备、道路路灯、太阳能路灯、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控制器、路灯灯杆、蓄电池、风力发电系统、开关电器、LED显示屏、LED应急照明产品、LED防爆照明产品;航空电子设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数据传输系统、智能玩具及其应用的技术开发、生产;承接、设计、施工:水处理工程、空气处理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亮化景观照明工程;服务:照明电器安装;电动车及相关配件贸易、家电及相关配件贸易、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
9、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柴国生、王毅、冼树忠、张明、李正辉、黄云龙、李跃琪、李拥民、谷长寿、孙家祥、曾素芬、杨正名、高光义、赵永清、田家贵、刘雪梅、韩荣保、陈红、陈伟、张兴国、
10、何润婵,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50,841,240股、4,582,356 股、4,582,356 股、3,436,767 股、3,436,767 股、3,207,649 股、 1,909,315 股、1,832,942 股、267,304 股、267,304 股、229,118 股、190,931股、190,931 股、190,931 股、190,931 股、190,931 股、168,020 股、168,020股、168,020 股、168,020 股、152,745 股。根据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华(2004)验字 059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04 年 9 月 29 日,股份公
11、司各发起人均按协议出资到位,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372,598 元。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9,571,56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69,571,569 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
12、金转增股本; 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
13、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14、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5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16、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6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17、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18、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19、、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7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20、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 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大会权利的行使。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21、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
22、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8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第二节
23、 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24、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9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其中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5、;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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