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飞集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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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二一年十二二一年十二二月月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4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6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
2、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三节 董事长 . 31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 . 32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事机构 . 34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7 第一节 监事 .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3 第八章第八章 党委党委 . 39 第九章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40 第十章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与法律顾问制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度.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利润分
3、配 . 41 第三节 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 44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5 第一节 通知 . 45 第二节 公告 . 46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特别条款特别条款 . 49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50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附则附则 . 50 4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确定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法律地
4、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 企业国有资产法 ”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
5、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批准 (国经贸企改20001109 号文) , 于 2000 年 12 月 6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10109100098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股票 5,930.2325 万股于2011 年 7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
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 1,354.0961 万股于 2018年 1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成飞集成 英文全称:Sichuan Chengfei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rp .Ltd 英文简称:CITC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5 号(创新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6100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8,729,343 元。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减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接受国家技
7、改项目投资和国拨资金投资,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 5 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国有控股股东或指定的下属公司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单独享有。在依法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后,国有控股股东或指定的下属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单独享有该等权益。该等权益按照国防科工局及相关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八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8、、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
9、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接受国家机关和有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刚性约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主体地位。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10、事会秘书、财务 6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航空报国、制造经典”为使命,以成为值得信赖的国际一流汽车工艺装备和航空零部件合作伙伴为愿景,服务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11、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航空仪表有
12、限责任公司(现为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8,041 万股,股本结构为: 1.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拥有的与工模具制造相关的经营性净资产 9,191.58 万元投入公司,按 0.80 折股比例折合为国有法人股 7,353 万股,其余 0.33万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 7 2.成都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310万元投入公司,按 0.80 折股比例折合为国有法人股 248 万股。 3.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300 万元投入公司,按 0.80 折股比例折合
13、为法人股240 万股。 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现金出资 200 万元投入公司,按 0.80 折股比例折合为国有法人股 160 万股。 5.西北工业大学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投入公司,按 0.80 折股比例折合为国有法人股40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8,729,34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14、)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8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15、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方可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16、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17、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9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18、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19、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20、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0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2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22、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
23、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24、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25、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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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 公司章程 2021 12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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