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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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一、由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妇幼保健站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二、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到县妇幼保健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妇幼保健站需做好登记和记录。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有两名人员负责签发和管理工作,分别负责登记、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及审核、主管医生签名,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内容准确,签发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名,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准确。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
2、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五、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一)无签发人签名或未盖名章的;(二)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
3、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换发单位收回存档保留。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应向原签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原签发单位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补发。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同时填写补发登记。补发办法如下:(一)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八、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补发工作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九、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
4、生的新生儿,仍凭出生地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办证。十、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要依法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对取得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的予以办理户籍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十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严禁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十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单位要建立发放登记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按序号发放,在发放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留存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签字
5、,留存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手人要签字。十三、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号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十四、各签发单位要定期将签发情况上报到县妇幼保健站进行汇总,并将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县卫生局定期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工作的机构,将予以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十五、我县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有: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二院、三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十六、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换发、补发、签发和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如
6、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三官二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扩展阅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计算机
7、打印系统的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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