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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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 醉酒人刑事责任实力浅析王永刚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有关醉酒人犯罪担当刑事责任的规定,在预防和打击醉酒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起到的主动作用毋庸置疑。但理论界认为其存在的弊端也是自不待言的,主要有:第一,认为该条款仅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并没有明确说明其所指的是全部醉酒的人犯罪还是仅指生理醉酒中自愿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包括病理性醉酒及困难醉酒?是要求醉酒人担当完全的刑事责任还是限制刑事案责任?这些问题导致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给司法实践也造成了混乱;其次,认为该条款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相冲突。醉酒人在酒后受酒精刺激作用,辨控实力将受到肯定程度上的减弱,既然醉酒人的减弱甚
2、至丢失了辨控实力,依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就应对其从轻或减轻惩罚,但该条款并没有作相应规定;第三,认为该条款的规定过多的是从社会防卫思想动身,突出社会利益。酒文化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喝酒行为更是一种传统的习惯,只应在道德领域受到评价,该条款有将喝酒行为与犯罪行为混为一谈之嫌,即只要是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一律要担当刑事责任,这无疑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使刑罚过于宽泛化。针对以上诸多问题的提出,多数学者主见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并借鉴国外的缘由自由行为理论作为醉酒人担当刑事责任的依据。缘由自由行为是德国学者独辟蹊径从醉酒人犯罪的缘由行为即喝酒行为入手,来说明让醉酒人担当刑事责任的依据。其理论上的合理性自
3、不必说,但作为一个舶来品若不加选择的全部汲取,将有可能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实际须要并破坏刑法原有理论的系统系。一、醉酒及醉酒人的概况醉酒是指在短时间内大量饮酒或对酒已产生依靠的人长期过度饮酒后,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精神障碍和身体上的损害。这里所谓的“精神障碍”并非在刑法学中所指的精神障碍(属精神病范畴),而是指因大量饮酒而引起的兴奋、心情激烈、昏迷或精神错乱等现象。“人们因为饮酒而摄取肯定的酒精在体内,就有可能出现酒精性精神障碍的症状,并可能导致醉酒者辨控实力的减弱甚至丢失。” 在这种状况下,醉酒人常易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上的指责,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法的评价。一
4、般醉酒即通常所称的生理醉酒,主要表现为兴奋、话多、心情易激烈,但其意识障碍不明显,定向力完整,分辨实力没有损害。它常发生在一次性过量饮酒后,或在慢性酒癖中,即对酒精有依靠的单纯慢性酒精中毒者。在法学理论上,一般认为生理性醉酒是行为人自限于精神障碍,因为其分辨实力没有障碍,行为者尚且能够自我限制,因此理论界通说认为,虽然行为人在生理性醉酒状态中,辨控实力可能会有所限制,但生理性醉酒人仍旧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实力。病理性醉酒在医学上认为是精神病的一种,因此在法学领域,虽然病理性醉酒者的犯罪行为是由于饮酒引起的,但一般也不在醉酒人犯罪中进行探讨。对于病理性醉酒人来说,一般能从醉酒中发觉自己的特别体质及对
5、酒的特别反应,因此一般不再重复饮酒。因为这类醉酒者对自己酒后的后果及反应不能预见,且在出现病理性醉酒后大脑意识受到的障碍程度较深,在这种状况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目的、动机,对自身行为的辨控实力丢失,不具备刑法的期盼可能性,所以应判定为无刑事责任实力,不受刑罚惩罚。困难性醉酒是存在于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之间的一种困难现象,发病者多具有某种人格障碍。由于困难性醉酒人对自己酒后行为的分辨控实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没完全丢失,所以目前对该类醉酒者刑事责任实力的认定问题,大多数精神病学专家认为,“在行为人第一次发生困难性醉酒时,可认定行为人只具有部分刑事责任实力;而当再次发生时,则要认定行为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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