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飞:中航西飞: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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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经2021 年12 月2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宗旨和和范围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三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2、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3 第八章第八章 党委党委 第九章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第十章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第十十一一章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第十二十二章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第十三三章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第十四四章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第十第十五五章章
3、 附则附则 4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确立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
4、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50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59830。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 于 1997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AVIC XIAN AIRCRAFT INDUSTRY GROUP COMPANY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一号 邮政编码:
5、710089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68,645,071 元。 5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接受国家机关和有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刚性约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主体地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接受国家技改项目投资和国拨资金投资,形成国有资产后应转增为国有资本公积或国有股权,
6、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单独享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军工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军代表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 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6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
7、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宗旨和和范围范围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突出航空特色,强化资本运作,发挥高科技优势,拓展外向型道路。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8、公司主业范围为军用运输机、军用特种飞机、轰炸机、歼击轰炸机以及无人型;民用运输机、民用特种飞机和转包生产;飞机起落架和机轮刹车系统。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飞机、飞行器零部件、航材和地随设备的设计、试验、生产、维修、改装、销售、服务及相关业务;飞行机务保证及服务;飞机租赁及相关服务保障业务;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航空及其它民用铝合金系列产品和装饰材料的开发、设计、研制、生产、 销售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进出口加工业务; 动力设备和设施、 机电设备、工矿备件、电气、管道、非标设备及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技术服务; 碳材料、 粉末冶金制品、
9、 橡胶件、 塑料件、 锻铸件的制造; 城市暖通工程、天然气安装工程、电子工程的设计、运行、安装、维护、管理、技术服务;汽车零部件的制造、 维修、 销售及技术服务; 客户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 员工培训 (仅限本系统内部员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第二十二二十二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10、额。 第第二十三二十三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第二十四二十四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第二十五二十五条条 公司发起人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折合股份 11,000 万股。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第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68,645,071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2,768,645,071 股。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11、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第二十八二十八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8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第二十九二十九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12、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第三十一三十一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第三十二三十二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13、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9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控股股东外,非经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
14、人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含 5),未经事前批准,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5时,超过部分的股份在取得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之前,不得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第三十三三十三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第三十四三十四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第三十五三十五条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1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第三十六三十六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0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6、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17、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1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
18、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19、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
20、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12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21、告。 第四十第四十六六条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
22、第四十八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 13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第四十九九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23、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批准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捐赠; (十二)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24、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4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下列募集资金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使
25、用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九)批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发生金额; 2、审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3、无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第五十条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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