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19日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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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经【】年【】月【】日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
2、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8 第三节 董事会 . 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一节 监事 .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9 第一节 通知 . 50 第二节 公告 . 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4 第十二章 附则 .
3、54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武汉农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于 2012 年 9 月 3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三条第三条
4、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1710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27.6836 万股,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Wuhan Nusun Landscape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 66 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S11号楼 27 层办公(7)室-办公(9)室 邮政编码:430013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3,288,133 元。 公
5、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 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第八条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6、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企业精神“农以为勤,尚以为进”,寓意农尚人勤奋向上、不懈努力的务实精神以及志存高远、锐意进取的奋进精神!质量方针科学管理,精心施工,真诚服务,客户满意。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
7、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园林建筑、园林景观绿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古建筑工程施工;水电、暖通、电器制造及安装;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 电子设备、 通讯设备 (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 、电器设备、电子芯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咨询;苗木、花卉、建筑材料、工业设备销售;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园林养护;工程咨询;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旅游资源的开发及利用。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8、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系由武汉农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并以武汉农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净资产值作为出资,折合为公司股本 6000 万股,净
9、资产余额部分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0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持有, 各发起人以其在武汉农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权益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具体持股数额及占公司成立时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万股)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吴亮 3000 50% 2. 吴世雄 1360 22.67% 3. 赵晓敏 1381.4 23.02% 4. 白刚 49.8 0.83% 5. 肖魁 40.2 0.67% 6. 郑菁华 40.2 0.67% 7. 柯春红 40.2
10、0.67% 8. 杨志龙 4.8 0.08% 9. 杨霖 4.8 0.08% 10. 钟卫 4.8 0.08% 11. 孙洁妮 4.8 0.08%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12. 鲁元祥 4.8 0.08% 13. 王国华 4.8 0.08% 14. 汤铭新 3 0.05% 15. 姜慧娟 3 0.05% 16. 黄堃 3 0.05% 17. 孙振威 1.8 0.03% 18. 贾春琦 1.2 0.02% 19. 赵莉 1.2 0.02% 20. 李向阳 3 0.05% 21. 苏新红 3 0.05% 22. 刘启 3 0.05% 23. 张宁 1.2 0.02% 24. 金家清 3
11、 0.05% 25. 曾德勇 3 0.05% 26. 梁晶 1.2 0.02% 27. 步维平 3 0.05% 28. 龚凡 3 0.05% 29. 许卫兵 3 0.05% 30. 林新勇 3 0.05% 31. 徐宁宁 1.2 0.02% 32. 朱洪恩 1.8 0.03% 33. 姚新军 1.2 0.02% 34. 杨勇 3 0.05% 35. 罗霞 1.2 0.02%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36. 徐成龙 1.2 0.02% 37. 黄建波 1.2 0.02% 38. 胡昌宝 1.2 0.02% 39. 伍安俊 1.2 0.02% 40. 李科蔚 1.2 0.02% 41.
12、任代旺 1.2 0.02% 42. 孙林 1.2 0.02% 合 计 6000 100%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3,288,133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13、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
14、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 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15、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1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17、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18、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二十
19、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
20、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21、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22、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
23、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24、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得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
25、定手续。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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