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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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1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07 年 4 月 26 日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8 年 10 月 25 日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09 年 5 月 11 日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09 年 7 月 24 日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09年 12 月 2 日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2010 年 4 月 10 日 2009年度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2010 年 9 月 17 日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 2011
2、年 4 月 22 日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第七次修订、 2011 年 9 月 2 日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次修订、2012 年 3 月 7 日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第九次修订、2012 年 4 月 28 日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次修订、2012 年 7 月5 日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一次修订、2018 年 4 月 13 日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第十二次修订、2018 年 7 月 11 日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三次修订、2019 年 3 月 14 日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四次修订、2021 年 11月 29 日 2021
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五次修订)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2 二二一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2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 . 26 第二节 董事会.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4、监事会. 37 第一节 监事 . 37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3 第二节 监事会.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5、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四川川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103002300305(后变更为510300000003742, 三证合一后变更为 91510300620737855Y) 。 原四川川润 (集团)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4 2008976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6、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于 2008 年 9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Cru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1 号 邮政编码:64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64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
7、公司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繁荣社会主义市场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8、5 经济,振兴自贡;以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为目标,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液压、润滑流体技术系统集成及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液压机械;液压润滑元件、冷热交换器、过滤装置、智能控制单元、智能传感元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工业水泵、水工机械;工业流体技术服务、设备成套配送、机电安装运营维护;综合智慧能源系统集成;储能系统集成;燃气冷热电三联产、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技术的研发、装备生产、销售、服务及技术转让;综合能源管理、新能源发电、集中供热、节能、环保工程的设计、开发、建设和运营;电气传
9、动及控制设备、能源智能控制软件、储能电源、电能质量控制装置的研制、生产及销售;电站锅炉、余热锅炉、生物质锅炉、燃气锅炉、电热锅炉、电站辅机、高中低压压力容器、高效换热器、环保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对外投资;销售机电产品、金属材料。 (以上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6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四川川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为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罗丽华、钟利钢、罗全、罗永忠、罗永清、钟智刚、陈亚民、吴善淮。公司以四川川润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2006 年 12 月 31 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认净资产数 102,866,873.19 元,按 1:0.67076988 的比例折合股本总额为 6900万股,各发起人以四川川
11、润(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罗丽华持有 35,109,500 股,占发起股份总数的 50.88%;钟利钢持有 11,500,000 股, 占发起股份总数的 16.67%; 罗永忠持有 10,350,000 股,占发起股份总数的 15%;罗全持有 5,520,000 股,占发起股份总数的 8%;罗永清持有 4,140,000 股,占发起股份总数的 6%;钟智刚持有 1,000,500 股,占发起股份总数的 1.45%;陈亚民持有 690,000 股,占发起股份总数的 1%;吴善淮持有690,000 股,占发起股份总数的 1%。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43,64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7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13、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14、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8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5、。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6、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9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17、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
18、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10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9、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20、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11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21、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22、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212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23、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其行为,恪守承诺
24、和善意行使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占用即冻结”机制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具体情况; (二)董事长收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全体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25、 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三)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四)若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 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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