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柏科:《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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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修订)(修订) 二 0 二一年十二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委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
2、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厦门市美亚柏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
3、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705420347R。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共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 。公司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6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50 万股,于
4、2011 年 3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men Meiya Pico Information Co., Ltd.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2 号 102-402 单元 邮政编码:361008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7,083,639 元。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第九条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3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
6、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优势,加强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目标,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广播影视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互联网安全服务;技术进出口;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
7、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照明器具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移动终端设备制造; 移动通信设备制造; 通信设备制造; 互联网设备制造;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互
8、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物零售;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司法鉴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9、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4,000 万股普通股, 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郭永芳 1,560 39% 2 李国林 800 20% 3 广州通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0 20% 4 刘祥南 640 16% 5 郭 泓 86 2.15% 6 申 强 12 0.3% 7 丛艳芬 12 0.3% 8 张雪峰 12 0.3% 9 吴鸿伟 12 0.3% 10 赵 庸 12 0.3% 11 高 峰 12 0.3% 12
10、 黄基鹏 12 0.3% 13 张乃军 9 0.225% 14 杨爱国 9 0.225% 5 15 栾江霞 6 0.15% 16 赵 阳 6 0.15% 合 计 4,000 10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7,083,63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07,083,639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11、,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2、(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因第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13、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14、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任期届满离职的,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
15、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 7 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本条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16、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
17、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8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
18、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19、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20、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21、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
2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得无偿提供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使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23、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 10 公司资产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
24、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本章程;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25、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11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上述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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