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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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电源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年 12 月 阳光电源阳光电源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第一节 董事 . 27 第二节 董事会
2、 . 30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七章 监事会 . 39 第一节 监事 . 39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7 第一节 通知 . 47 第二节 公告 . 4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2 第十二章 附则 . 53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3、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 运作指引 ” )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安徽省商务厅批准,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1 年 10
4、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80 万股,于 2011 年 11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ngrow Power Supply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1699 号 邮政编码: 230088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8,521.5984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
5、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 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完美的接入方案,致力
6、于为顾客提供一流的可再生能源电源产品和优质专业的阳光服务,致力于为社会提供清洁高效的绿色电力。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服务、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新能源发电工程、制氢系统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电力电子设备、电气传动及控制设备、不间断电源、储能电源、制氢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及系统、电能质量控制装置的研制、生产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7、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曹仁贤、Sunny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Enterprise Limited、Spread Energy Limited、合肥尚格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郑桂标、合肥昊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为。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将其原实际拥有的合肥阳光电源
8、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净资产(审计截止至 2010年 5 月 31 日)按照 1:0.69226 折为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8,521.5984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4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9、)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
10、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5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11、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
12、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6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或届满后离职的, 其股份转让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13、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14、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15、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16、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8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
17、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
18、、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9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 法律
19、、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
20、结”的机制, 即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21、罢免。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22、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1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23、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
24、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12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25、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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