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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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晶澳太阳能科技晶澳太阳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021 1 年年 1 12 2 月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 3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第三节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7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
2、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1 第一节第一节 董董 事事 . 21 第二节第二节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 23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6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1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1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1 第三节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33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
3、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38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38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39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41 2 第一章第
4、一章 总总 则则 第第1 1条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第2 2条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系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原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在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0601142274F。 第第3 3条条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
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00 万股, 于 2010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第4 4条条 公司注册名称: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第第5 5条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宁晋县新兴路 123 号 邮政编码:055550 第第6 6条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99,074,664 元。 第第7 7条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第8 8条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第9 9条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6、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第1010条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一人有限公司) 。 第第1111条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公司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第1212条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7、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第1313条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第1414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客户至上,品质为先,建设全球领先的光伏企业,开发太阳能,造福全人类。 第第1515条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单晶硅棒、单晶硅片;生产太阳能电池、组件;研制、开发太阳能系列产
8、品;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产品与原材料;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电量销售;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维护;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从事太阳能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厂房租赁;场地租赁;电气设备租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第1616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第1717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9、付相同价格。 第第1818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一)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第1919条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以 2008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后净资产数人民币 145,564,200.50 元, 折合股本总额为12,000 万股。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本结构为: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持股数额(股)(股) 所占比例所
10、占比例 1 胡志军 25,263,557 21.05% 2 朱新生 25,263,557 21.05% 3 上海娴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551,724 13.79% 4 石家庄润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4,482,759 12.07% 5 张明铎 7,318,739 6.10% 4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持股数额(股)(股) 所占比例所占比例 6 王银柱 4,639,838 3.87% 7 王金祥 3,765,770 3.14% 8 杨芝宝 2,363,722 1.97% 9 陈枫 2,068,965 1.72% 10 深圳市加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68,965 1.72
11、% 11 徐波 1,722,947 1.44% 12 白艳辉 1,476,537 1.23% 13 张歧 1,476,537 1.23% 14 李田农 1,346,710 1.12% 15 丛玉敏 1,241,379 1.03% 16 黄义成 1,232,261 1.03% 17 杨清芬 951,305 0.79% 18 张乐亲 871,701 0.73% 19 张振文 869,347 0.72% 20 袁志杰 762,321 0.64% 21 胡翔 588,870 0.49% 22 杨振忠 574,912 0.48% 23 陈立仁 492,904 0.41% 24 胡凤玲 346,562 0
12、.29% 25 尹兰喜 346,562 0.29% 26 程伟 235,521 0.20% 27 覃艳明 235,521 0.20% 28 谷水清 208,168 0.17% 29 李宏杰 206,897 0.17% 30 郭保安 206,897 0.17% 31 孙占森 206,897 0.17% 32 王淑芝 103,795 0.09% 33 杨利彬 103,795 0.09% 34 袁大军 98,581 0.08% 35 霍威 82,759 0.07% 36 赵铁岩 82,759 0.07% 37 王向东 49,290 0.04% 38 贾学敏 49,290 0.04% 39 张文明 4
13、1,379 0.04% 合计 120,000,000 100%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12 号文件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向宁晋县晶泰福科技有限公司等 9 家企业和自然人发行 952,986,019 股股份,该等股东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5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认购股份数量(股)(股)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1 宁晋县晶泰福科技有限公司 801,177,333 以股权出资 2 宁晋县其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69,329,807 以股权出资 3 深圳博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1,640,254 以股权出资 4 邢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
14、伙) 10,330,368 以股权出资 5 邢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 5,561,626 以股权出资 6 宁晋县博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 4,491,740 以股权出资 7 邢台晶礼宁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 4,405,336 以股权出资 8 靳军淼 3,176,620 以股权出资 9 邢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 2,872,935 以股权出资 合计合计 952,986,019 第第2020条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99,074,664 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99,074,664 股。 第第2121条条 公司
15、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第2222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第2323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第2424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16、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6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第2525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司股票上市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
17、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第2626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18、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第2727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第2828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第2929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19、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第3030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7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
20、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第3131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第3232条条 股东名册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及各股东取得股份日期等事项。 第第3333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前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第3434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21、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第3535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22、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第3636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8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第3737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23、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第3838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第3939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24、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第4040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25、作出书面通告。 第第4141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其冻结股份进行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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