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天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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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年十十二二月月 第 2 页 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3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4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2、. 2727 第一节 董 事 . 27 第二节 董事会 . 30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38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4040 第一节 监 事 .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9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5 50 0 第一节 通知 . 50 第二节 公告 . 50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3、清算 . 51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2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5555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附 则则 . 5555 第 3 页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深圳市欣天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4、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70347406Y。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158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 万股,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DC INDUSTRIES (SHEN ZHE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七栋(万科云城三期 C 区九栋)B 座 2401 房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8,
5、5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类型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第 4 页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
6、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投资于人才、技术和市场,不断创新,科学管理,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增值服务, 为股东、 员工和社会创造长期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射频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精密零部件的开发、生产;精密模具设计与加工;机电一体化产品设计与开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房屋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三章第三章
7、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5 页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序 号号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股份数额股份数额 (万股
8、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1 石伟平 110108196602* 2,666.4000 44.44% 净资产 2 薛 枫 110108196612* 1,783.2000 29.72% 净资产 3 刘 辉 210102195910* 1,220.4000 20.34% 净资产 4 张所秋 230206196608* 90.0000 1.50% 净资产 5 秦 杰 422103197610* 60.0000 1.00% 净资产 6 刘露露 430503197008* 60.0000 1.00% 净资产 7 程文兴 110108196609* 60.0000 1.00% 净资产
9、8 林艳金 110108197204* 60.0000 1.00% 净资产 合合 计计 6,000.00 100.00% 净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8,500,000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6 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11、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12、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第 7 页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
13、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14、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8 页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15、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 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6、(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9 页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17、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18、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第 10 页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
19、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20、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罢免、解聘程序。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 11 页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
21、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22、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第 12 页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3、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24、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第 13 页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
25、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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