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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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1 年年 12 月月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 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0 第一节 股东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30 第六
2、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7 第一节 监事 37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9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 43 第二节 公告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二章 附则 47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4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3、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1007067858314。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
4、称: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nwei Electronics Group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雪松路 169 号,邮编 45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3,2438.7155 万元,总股本为 3,2438.7155 万股。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5、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5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提供高品质、高技术的气体探测产品,服务社会,回报股东,使公司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气体传感探测设备制造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6、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消防器材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合同能源管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市政设施管理;互联网数据服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7、;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8、深圳分公司集中存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6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等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 认认购股份数购股份数 (万(万股股)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任红军 1,585.4290 货币 2008.01.16 2 钟超 728.8570 货币 2008.01.16 3 钟克创 152.4380 货币 2008.01.16 4 韩琼 145.7550 货币 2008.01.16 5 刘瑞玲 138.2520 货币 2008.01.16 6 肖延岭 136.3250 货币 2008.01.16 7 张广超 136.2020 货币
9、 2008.01.16 8 陈仲青 129.1500 货币 2008.01.16 9 方智勇 112.0120 货币 2008.01.16 10 赵金领 110.4950 货币 2008.01.16 11 吴永莲 102.5000 货币 2008.01.16 12 尚中锋 101.6390 货币 2008.01.16 13 高胜国 86.3460 货币 2008.01.16 14 张艳丽 82.0000 货币 2008.01.16 15 李雪梅 61.5000 货币 2008.01.16 16 闫玉卿 60.7620 货币 2008.01.16 17 邬文秀 56.2520 货币 2008.0
10、1.16 18 彭春红 49.7330 货币 2008.01.16 19 任红霞 36.4080 货币 2008.01.16 20 沈晓雷 20.5000 货币 2008.01.16 21 张小水 11.6030 货币 2008.01.16 22 王荣贤 8.2000 货币 2008.01.16 23 刘凤行 5.9040 货币 2008.01.16 24 李晓辉 5.0430 货币 2008.01.16 25 焦桂东 4.5920 货币 2008.01.16 26 陈彬 4.0180 货币 2008.01.16 27 钱英 3.8950 货币 2008.01.16 28 张绪文 3.7720
11、 货币 2008.01.16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7 29 时学瑞 3.5670 货币 2008.01.16 30 李志刚 3.2800 货币 2008.01.16 31 李志伟 3.1160 货币 2008.01.16 32 李红恩 3.0750 货币 2008.01.16 33 张惠军 2.1730 货币 2008.01.16 34 李珊珊 1.3530 货币 2008.01.16 35 郭向利 1.2300 货币 2008.01.16 36 张志广 1.1480 货币 2008.01.16 37 霍海航 0.9840 货币 2008.01.16 38 任利明 0.4920
12、货币 2008.01.16 合计合计 - 4,100.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438.715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
13、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8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上市后
1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15、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若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则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16、动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9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发起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公司股票未上市的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17、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
18、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0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19、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于该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公司上市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
20、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1、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1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22、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23、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2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24、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
25、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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