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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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方法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方法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方法 本文简介: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方法(1994年6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刚好、正确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环境污染而产生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方法 本文内容: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方法(1994年6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刚好、正确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2、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争吵。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恳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均适用本方法。第四条环境污染纠纷由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受理的污染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污染纠纷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予以裁决。第七条因污染受到
3、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解除危害、赔偿损失。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停止侵害、解除危害、赔偿损失。其次章管辖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污染纠纷案件。跨行政区的污染纠纷案件,由致害和受害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九条航空器、各种车辆、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引起的污染纠纷,由行为发生地或最先发现地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条上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理下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污染纠纷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须要经上级环境爱
4、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上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一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觉处理的污染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凡因环境污染而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纠纷的,当事人均可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处理的环境污染纠纷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污染损害事实确已存在;(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干脆因果关系;(四)属受理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四条当事人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以
5、下事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二)申请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居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法人时,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第十五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污染纠纷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第四章调解与裁决第十七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污染纠纷案件,应当
6、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第十八条污染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照实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陈述事实。受害人应供应遭遇污染的时间、地点、损害事实、范围等状况;致害人应供应排放污染物的时间、方式、种类、性质、数量、浓度等状况。第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其次十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其次十一条裁决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加盖处理机关印章后送达当事人。其次十二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污染纠纷案件,涉及有关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论证。其次十三
7、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污染纠纷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如有特别状况须要延长时间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顺延,但不得超过6个月。处理期间从立案之日起,到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日止。其次十四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确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次十五条参与污染纠纷处理活动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遵守秩序,主动协作,不得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履行
8、职责。其次十六条负责处理污染纠纷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第五章附则其次十七条处理污染纠纷过程中的监测、化验、鉴定等费用由致害人担当。具体方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八条调解书、裁决书的送达由省环保局另行规定。其次十九条本方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环保局负责说明。第三十条本方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篇2: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排查,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 本文简介: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山东省人民
9、政府令第177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韩寓群二五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刚好、有效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 本文内容: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韩寓群二五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刚好、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平安事故(
10、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担心全状态和缺陷。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刚好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
11、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觉事故隐患的,应当马上解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缘由难以马上解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实行有效的平安防范和监控措施。第八条难以马上解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刚好组织评估,并编制
12、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第九条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治理期限和目标;(二)治理措施;(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四)应急救援预案。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觉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特大事故隐患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3、分别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急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刚好组织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状况进行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第十二条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实行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平
14、安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第十三条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刚好组织验收。阅历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退的,应当作出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确定;未消退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运用的确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状况组织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马上解除;难以马上解除的,应当责令其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进行治理,限期解除。第十五条下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15、政府负责:(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二)破产企业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工作须要,每年支配肯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前款规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马上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赐予嘉奖,详细嘉奖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
16、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根据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刚好组织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三)发觉重特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刚好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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