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志成)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解读(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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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殷志成)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解读(初稿)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解读 一、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状况 近几年来,我国理财市场发展非常快速,不同理财产品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从监管的角度看,理财产品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纳入监管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同方式推出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在法律关系、运作模式、产品特征等方面各不相同,最终形成了基金、证券、信托、银行、保险等机构多元化的竞争格局。二是尚未纳入监管的私募理财产品,通常被称为“民间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 (一)民间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 民间私募基金数量众多,经营方
2、式多样,经营主体也比较分散。据有关机构估计,民间私募基金总规模约在5千至1万亿元。目前运作主要有分账户型和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等形式。前者以工作室、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托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供应投资管理服务。由于其运作完全依靠民间的个人信誉维系,属于纯民间行为,又称为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后者则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行集合理财。由于受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约束,这类私募基金的扩张、退出机制都不敏捷,税收和管理成本较高,发展受到较大限制。 民间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既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其投资活动基本没有约束。与纳入监管的理财产品相比,民间私募基金对于投
3、资者利益缺乏有效的爱护机制,在实践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简单引发肯定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我们留意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各国就加强对冲基金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已基本达成共识,近日刚生效的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将原本不受监管的对冲基金纳入了监管的框架之下。随着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我国金融工具日益多样,民间私募基金的投资环境发生了很大改变,其投资活动与境外对冲基金日趋相像。因此,有必要将民间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状况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 1 公募基金管理和特
4、定资产管理业务(或称“专户理财业务”),其中,专户理财业务又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专户理财。目前,全部基金管理公司均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部分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还可以开展专户理财业务。在产品准入方面,基金产品实行核准制,专户理财产品实行合同备案制。 (三)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状况 信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是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据。依据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业务,目前较为活跃的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产品准入方面,集合资金信托安排实行事前报告制度。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安排管理方法,对集合资金信托安排进行规范。在产品销售方面,信托安排只能对特定客户
5、销售,不能通过广告、报刊等媒体进行宣扬,不能承诺保底,但可以预料收益率。此外,信托安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可约定第三方保管。 (四)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状况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据主要是银监会于2005年下发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方法。依据该方法,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实行审批制,对其他个人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2007年11月,对银行理财产品调整了监管要求,除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须取得业务资特别,其他银行理财业务无资格准入要求,同时对全部理财产品实行事后报告制。2009年4月,再次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要求作出调整,目前理财产品实行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二
6、级报告制度。 银行理财产品无强制托管的要求。从产品类型看,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利率类产品、汇率类产品、信贷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和混合型产品。从销售方式看,银行理财产品只能向特定客户销售,不能通过广告、报刊等媒体进行宣扬,不能保证收益率。 (五)保险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状况 具有理财功能的投资类保险主要包括投资连接险、万能险和分红险,依据保监会下发的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方法,保险公司发行投资类保险产品实行备案制。截至2009年末,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含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等)规模约6400多亿元。 2 投资类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产品,除了与传统寿险一样赐予客户生命保障外,还允许客户
7、将其缴纳的保费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单位,将这些保费投入在各种投资工具上,因此,客户购买投资类保险也可能面临肯定的投资风险。在投资类保险的运作过程中,投保人的资金单独立账,客户拥有自己的投资顾问,定期获得透亮、清楚的财务报告,并可以随时通过电脑终端查询其保险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独立账户的资产价值,信息透亮度较高。对资金并无强制托管要求。 在投资范围上,投资类保险产品可以投资于债券、基金、股票等金融工具。在销售渠道方面,投资类保险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最为广泛,包括保险公司直销、银行和邮储代销、以及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销售。同时,允许投资类保险可以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宣扬,并可以预料收益率。
8、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状况 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目前规范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规则有: 1、法律层面:证券法,仅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做出原则规定。 2、行政法规层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界定、禁止性行为和审批问题做出规定。 3、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方法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范围、业务规范、风险限制和客户资产托管、监督措施及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4、规范性文件层面:证监会公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分别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做出具体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证券公司企业
9、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做出具体规定。 现结合上述规则,介绍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状况。 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概述 (一)内涵界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托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担当,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约定收取管理费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 3 依据2003年12月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方法第1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0、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对单一客户。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托付,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供应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依据了解的客户状况,为客户供应量身定做的专业化、特性化、一对一的资产管理服务,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对多个客户。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安排并担当安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通过特地账户为客户供应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安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拥有的份额享有利益,担当风险。集合安排的最低成立规模为1亿。 依
11、据投资范围不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分为限定性集合安排和非限定性集合安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安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淌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淌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安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安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此外依据客户人数、参加起点和规模上限不同,又从常规集合安排中分出限额特定理财产品(小集合),即规模在10 亿以下、客户人数在200 人以下、单个客户参
12、加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的集合安排。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别要求和资产的详细状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特地账户为客户供应资产管理服务。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指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安排为特别目的载体,以安排管理人身份面对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根据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安排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历程 4 就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而言,经验
13、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全面暂停,清理规范阶段。2004年10月,作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会对证券公司理财业务全面暂停、清理规范,截至2006年10月,证券公司历史遗留违规托付理财全面清理完毕。 2、初步发展阶段。根据综合治理“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动行业发展三管齐下”的要求,自2005年2月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重新起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常规业务,仅限于面对机构客户开展。截至2008年5月31日,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实施前,仅有22家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理财作为创新业务仅允许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试点申请,且须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论证和
14、评价。2008年5月31日证券公司集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前,仅有18家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规范、健康发展阶段。2008年5月31日颁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之后,伴随相关规则的逐步确定,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入规范发展阶段。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创新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不再仅限于创新类证券公司可以做,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后,健全完善风险管理与内部限制制度及业务流程,通过证监局的现场核查后,均可以申请开展该项业务。为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2009年9月,我会进一步明
15、确了集合理财的审批和监管政策,放开集合理财存续期限和存续期规模上限的限制,对限额特定理财产品实行简易程序审核。集合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就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而言,该业务的发展经验了试点和扩大试点两个阶段。 一是,试点阶段,2004年4月至2006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看法关于“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供应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主动探究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的精神,我会指导证券公司进行了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2004年4月起先探讨论证,2005年8月推出第一个试点项目,到2006年8月共批准8家 5 证券公司9个试点项目。参
16、加试点的9家企业分别属于电信、电力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累计融资262.85亿元,其中211.97亿元用于归还企业银行贷款,48.88亿元用于补充企业流淌资金,2亿元用于融资费用等其他支出。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通过对试点方案深化探讨论证,试点项目严格把关,持续跟踪监控试点进程等做法,试点效果较好。 二是,扩大试点阶段。2006年8月之后,停止审核新项目,集中力气检查前期试点运行和管理现状、监管状况、募集资金运用状况,总结阅历,分析存在的问题,将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美国发生金融危机后,就资产证券化暴露出的道德风险、现金流预料风险、信息披露风险、投资者适当性风险进行了探讨,结合国内
17、试点状况,提出应对风险详细措施。2009年5月,制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明确接着试点的要求和配套监管规则,接着扩大试点,提高试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目前现状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22年10月底,共有41家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涉及客户509名,受托资金1124亿元,其中机构客户210名,受托资金1044亿,个人客户282名,受托资金30亿。 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22年10月底,共批准51家证券公司188支集合安排,其中,9支集合安排已到期清算,27支集合安排尚未成立。45家证券公司152支集合安排存续运作,管理资金1161.5亿元。 3
18、、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22年10月底,有5家公司6支专项安排到期完成清算,向投资者按期偿付了本金和收益。剩余3家证券公司3支专项安排,管理资金20亿元。 三、业务规则 (一)准入管理方面 证券公司从事上述三项资产管理业务,首先应当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取得该项业务资格后,需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与内部限制制度及业务流程,报居处地证监局备 6 案,经证监局核查认可并出具确认函后,方可开展详细业务。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报备制,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后,应当在在5日内报居处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任何形式的
19、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居处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审批制。即每单集合安排逐单审批,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履行安排说明和合同规定的变更程序,部分重要条款如管理期限、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酬劳、管理人和托管机构等的变更还要报证监会批准,其他条款的变更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即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实行审批制,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仅允许部分经营管理实力、创新实力和风险限制实力较高的优质证券公司开展试点。每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逐单审批,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
20、限制 1、投资范围: 一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依据定向细则第25条的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安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实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阅历、管理实力和风险限制水平相匹配。 二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依据集合细则第14条的规定,集合安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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