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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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法(试行)依据中共中心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确定精神,为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特制订本方法。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根据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
3、连接,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相协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增加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二、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安排内临时工,下同)。(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全部制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三)执行机关事业单位
4、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淌服务机构的人员(简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四)中心在湘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除外)。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依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经全省测算确定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各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此原则并依据本地的实际状况,确定本地、州、市的缴纳标准。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
5、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5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基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3、原未参与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与工作之日起补缴到本方法起先的上1个月止。为简化手续,对补缴部分,1993年9月30日前参与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3年9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5%计算,一次性缴纳;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与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4年12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计算,一次性缴纳。(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与列支渠道1、基
6、本养老保险金的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基本存款利息和增值收入;同级政府财政的补贴和其他收入。2、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列支渠道是: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经费拨款或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缴纳;无聘用单位的,由个人缴纳。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社保机构托付原单位向其个人扣缴。(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方法1、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实行特约托付收款方式,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托付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
7、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可干脆收缴,也可托付有关部门代为扣缴。2、参保单位需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填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单、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经审核后,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开出托付收款凭证,托付单位开户银行划拨,并存入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3、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与拨付,实行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由社保机构发放离退休费的单位须向社保机构预缴1个月的周转金。4、参保单位应按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对逾期不缴
8、或少缴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少数单位遇到特别状况,不能按时缴纳的,可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经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基金利息。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者,其中间断时间或不按规定缴纳时间皆不得计算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5、参保单位出现分立或兼(合)并时,应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养老保险金的,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担当;出现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需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
9、员留足10年的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统一管理。新组建的单位必需在组建后1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登记手续。(四)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时,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实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工作人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参保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经济状况建立,本金和利息记入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全部权归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自愿参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必需实行分帐管理。四、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一)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与基本
10、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二)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如下内容:1、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金额。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按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和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5%的部分在个人缴费比例相应提高的同时,划转部分要相应降低,个人缴费达到工资基数的8%时,不再划转。3、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缴费基数的16%记入个人帐户。(三)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对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
11、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工作人员出具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五)在方法规定范围内异动的工作人员,应刚好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将个人帐户上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保机构向调入地社保机构划转,但不变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方法规定范围以外调入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保机构向调入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划转,调入地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为其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人员异动工作时,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划转。(六)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按有
12、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手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划转,让其接着投保。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按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津补贴23.8元(女的另加妇女卫生费)、奖金5-15元。暂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护理费及部分别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补助费等仍按原渠道支付。(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标准1、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
13、满10年及其以上的(全民全部制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在本方法实施前的革命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三部分构成:(1)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60%计算的部分,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个百分点,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少1年降低1.5个百分点。(2)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的1%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20%。(3)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应缴费月数发给的部分,实际缴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本方法实
14、施后,随着实际工资的逐步增加,将逐步降低基本养老金的给付比例。直到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为止。详细降低幅度由省人事厅提出看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上述方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的退休费数额的,仍按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3、安排内临时工、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不满10年
15、的,每满1年,按离岗时上年度本省工作人员社会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4、在本方法实施之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退休时可享受优异待遇的高级专家、中小学老师、安排生育专干等人员,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保留国家和省里原规定的优异待遇;本方法实施以后获得上述称号以及享受优异待遇的人员,应由授予单位赐予一次性嘉奖,或由本单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行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比例。5、随着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金支
16、付方法1、基本养老保险金先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再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2、基本养老保险金既可托付各单位代为发放,也可由社保机构干脆发放。实行养老保险后,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六、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一)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存入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二)存入银行的基
17、本养老保险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三)为增加抵挡风险的实力,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难、突发事务等特别状况造成少数地区养老保险基金严峻不足的困难,确定建立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省调剂基金按省直和各地、州、市投保对象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银行干脆划转到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专户”上。(四)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备付金,80%应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债券,其余部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
18、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保险基金。(五)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的管理费从当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详细额度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由社保机构按退休费总额的3%从当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统一支配运用。其费用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召开小型座谈会或组织小型文体活动,以及慰问住院病人。(六)养老保险基金及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含“两金”)。(七)省、地、县均设立由政府代表、工会代表、投保单位代表、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八)基本养老保险金
19、收入及管理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基本养老保险金及管理费的预算、决算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编制,经人事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定。(九)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并定期向参与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养老保险基金运用状况。(十)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每年应对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状况,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参保单位的有关帐目和报表。参保单位在录用、调入、调出工作人员,或者对工作人员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5天内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有关手续。(十一)参保单位
20、瞒报工资总额而少缴基本养老保险金者,或虚报离退休费总额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者,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补缴少缴金额或追回冒领金额。对单位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200%的罚款,对干脆责任人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4%的罚款。(十二)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由政府人事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与组织实施(一)各级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机关
21、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制定并组织实施。(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处、所)是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以及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局干脆承办省直和中心在长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工作。(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依据当地财政状况,从易到难,分步到位。今年先对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和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安排内临时工以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缴养老保险金,以后逐步扩大到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他对象。有条件的地、市、县,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可一
22、步到位。(五)本方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部分人员原已参与劳动、民政部门养老保险的,劳动、民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分别将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本金、利息一并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上,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六)本方法如与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七)本方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年01月26日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
23、,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收缴率保持在较高水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但也应当看到,当前各地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冲突和问题。为更好地推动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扩大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我省城镇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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