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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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篇一:病情证明书管理规定 病情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病情证明书保管人为各临床科室科主任,当科主任离院外出学习或外出开会等,应指定专人代管。 三、医师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加强法律意识的修养,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详实地填写并签名。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者将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疾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疾病证明。跨
2、科开具的疾病证明应视为无效。 五、住院病人及门诊病人现均到医务处登记盖章。 六、病假证明应严格掌握,医师只有建议权。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在一至四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七、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篇二: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1、疾病诊断证明书由本院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出具。 2、在我院门诊、住院就诊病人,医师要根据
3、病情,实事求是的出具证明。 3、病情诊断必要的客观检查、化验、X线或其他特殊的检查结果要完整。 4、除严重创伤、肝炎等慢性疾病可适当放宽病假时间外,一般病假不能超过一周。 各专科医师只能为本科病种的病人出具证明书,且医师仅限对本人亲自诊治的病人出具证明书,出具证明书时必须签全名,字迹清楚,逐项填写内容、日期,并与门诊或住院病历记录相符。 5、门诊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部盖章,住院病人证明书由医务科盖章。 篇三: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十、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书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证明(患者门诊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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