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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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编制说明 为实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和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进行了修订,将这三个管理方法进行统一整合、重新编制并经审定后形成了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报批稿(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现将有关状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及原则 招标投标管理方法适用于马路工程施工招标以及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
2、验检测等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是保持部门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一样性的须要;是实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精神的须要;是适应马路工程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状况的须要;是适应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须要。 在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编制过程中,始终遵循“合法性”、“一样性”、“精简性”、“适用性”、“前瞻性”五原则。以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了“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确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需为、法无授权不行为”等改革思路;针对目前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 的新状况、新问题,如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3、排斥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专家评标不公正等行为,在本次编制过程中均赐予了充分关注,提出了适用的条款;为深化推动交通运输部提出的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亦充分考虑了“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的条款导向和实行的改进措施具有肯定的前瞻性。 二、编制过程 自2022年起,我部起先组织力气,主动开展三个管理方法的修订工作,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看法稿,并于2022年4月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各有关单位发函征求了看法,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看法。2022年4月和12月,我部先后组织召开了三个管理方法的送审
4、稿专家评审会,并再次网上征求看法,经修改后报批。今年,本着精简、好用、合法等原则,部确定对三个管理方法进行统一整合、编制。2022年1月,修订单位编制完成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送审稿,在北京组织召开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统稿工作座谈会,针对关键问题进行了研讨和编制,完成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报批稿。 三、主要内容 与原管理方法比较,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主要有以下改变: (一)在保证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样性的前提下,注意体现马路行业特点,使相关条款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基础上,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对限制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招标监督、分包、资格审查方法、评标方法、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等
5、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保证了相关条款与马路行业的适用性。 (二)精简备案环节,下放招标资料备案以及明确招标监督权限。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删减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下放招标监督权限,明确将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等各类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等招标资料的备案权限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优化资格预审方法和评标方法,在坚持“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下,增加“择优”的导向性。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中的应用,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能够获得更多的投标机会或者享有其他实惠;明确招标人一般应当采纳合格制进行资格预审,禁止采纳抽
6、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允、公正;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并增加“技术实力”作为评标时的评分因素,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到综合实力强的企业。 (四)突出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作用。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招标;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可以增加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赐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实惠,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 的评分因素。 (五)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
7、公众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确定、不良行为信息的“五公开”要求,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当事人的相关行为。 (六)增加遏制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措施。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明确马路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纳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采纳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一般应当采纳合格制而不是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审查,采纳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无论采纳何种评标方法,投标文件必需采纳双信封形式密封;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遏制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
8、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格和目前在岗状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可以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实;通过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气进行监督;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款。 (七)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增加记录环节,使得行业监管有据可循。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招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明确要求招标人要对资格审查、开标以及评标全过程录 音录像,加强对招标人、评标专家的行
9、为约束;强调招标人应当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状况予以记录,并刚好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强调评标委员会对参加评标工作其他人员的间接监督作用,如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非法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有其他不正值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照实记录。 (八)维护公允公正的市场秩序,避开损害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强调合同风险合理分担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担当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不合理条款,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同等。 (九)规范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退
10、还程序,切实减轻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负担。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明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明确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收取比例,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和同期利息的支付,假如招标人不遵守规定将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适应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须要,解决目前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分包多、工程变更多等突出问题。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规范招标文件中的分包条款,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卑视性条款;严格限制招标条件,将马路工程施工招标条件由原 管理方法中初步设计批复修改
11、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有利于保证招标质量,削减后期工程变更;实行“总监负责制”,在招标文件中仅对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条件作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十一)增加适用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特别条款,为推广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供应相应指导。在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中增加一章关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相关规定,对总承包模式的定义、承包内容、招标时机、投标人不得存在的特别情形、评标方法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交通运输部马路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路工程建设
12、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前款所称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马路工程施工以及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
13、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方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动推动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看法和建议: (一)招标人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二)招标人应当根据
14、本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推翻投标的依据和缘由等信息;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确定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其次章 招 标 第六条 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对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
15、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纳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八条 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宜采纳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困难、有特别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马路工程建设项
16、目,或者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属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所列的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平安、国家隐私、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须要运用农夫工等特别状况; (二)须要采纳不行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选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生产货物或者供应服务的资格
17、 和实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供应; (五)须要向原中标人选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担当监理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别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托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本方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供应询问。 第十二条 马
18、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纳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 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 (八)须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举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
19、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状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纳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根据前款程序第 (七)项至第 (十五)项进行。 采纳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根据前款程序第 (七)项至第 (十五)项进行。 第十三条 编制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运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并遵守其运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具体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20、。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或者因故终止招标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备案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示期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
21、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示内容的,招标人须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满意项目管理须要,有利于各专业的连接与协作,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招标人可以实行总承包招标或者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阶段、分专业招标,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详细特点和实际须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实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
22、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实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详细特点和实际须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加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托付编制标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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