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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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和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范、尽责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看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其次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履职指导,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2、、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可参照执行。 其次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一般义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 保持独立性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刚好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退,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任职时间和数量限制 独立
3、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日常工作联系和最低工作时限 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特殊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刚好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当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特地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限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状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探讨,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
4、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 参与培训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与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至少每年参与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至少每两年参与一次后续培训。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详细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实力。 第八条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批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看法,书面托付本上市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
5、代为出席。 托付书应当载明: (一)托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托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托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托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托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托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状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托付。 托付其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看法的,应当在托付书中进行特地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第九条 关注上市公司相关信息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
6、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运用、社会公众股股东爱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安排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在发觉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需刚好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并在必要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上市公司未能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刚好进行说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实行调查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
7、进行监督和调查 独立董事发觉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主动进行调查,了解状况: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刚好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的确存在的,独立董事应马上督促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进行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状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
8、况、管理和内部限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状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探讨、参与公司董事会发表看法的状况及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应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底稿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供应的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妥当保存。 第十二条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状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限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爱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状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缘由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
9、发表看法和参加表决的状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状况及缘由;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状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探讨,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状况; (四)在爱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与培训的状况; (六)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旧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改变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详细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10、第十三条 辞职后的义务 独立董事任期内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应当依法接着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与公司章程给予董事的一般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特殊职权 独立董事履职的特殊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11、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询问机构等对公司的详细事项进行审计和询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给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 (一)至 (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 (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就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看法 需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看法的事项包括: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安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
12、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安排政策、利润安排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缘由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看法;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上市公司内部限制评价报告; (十六)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独立董事认
13、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参加董事会特地委员会工作 假如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特地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参加各特地委员会工作,担当召集人并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享有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需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供应真实、精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九条 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为履职供应支持和帮助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协作、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
14、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联络、传递资料,干脆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供应支持和帮助。 支持和帮助的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并刚好报送公司运营状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供应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为独立董事供应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供应相应的电子资料; (三)协作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与的会议时,为其供应会议场所等便利; (五)主动协作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支配实地考察、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供应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要
15、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协作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董事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上市公司供应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协作。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给予的职权遭受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状况,要求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协作,并将遭受阻碍的事实、详细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录进行工作笔录。 其次十条 要求上市公司支付津贴、担当履职费用 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除外。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
16、费用由所任职的上市公司担当。独立董事有权向上市公司借支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 独立董事享有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购买责任保险的权利。 其次十一条 要求上市公司对未被接受的议案进行披露 涉及本指引第十五条第1-6项的相关提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接受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将有关状况进行披露并说明不予接受的理由。 独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将上述提议的详细状况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不进行备案的,独立董事可记入工作笔录,并可将相关状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其次十二条 不被无故提前免除职务的权利 除独立董事
17、出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看法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当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独立董事职务。提前撤职的,被撤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撤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其次十三条 进行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权利 当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严峻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可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被公司撤职,本人认为撤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阻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18、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接受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实行有效措施的; (五) 严峻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其次十四条 董事会特地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董事会特地委员会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 担当董事会特地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特地委员会工作,根据规定刚好召开特地委员会会议形成委员会看法,或者依据董事会授权对特地事项提出审议看法。 担当董事会特地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持续深化跟踪特地委员会职责
19、范围内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参与特地委员会会议,并根据议事规则刚好提出相关看法,提请特地委员会予以关注。 其次十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 独立董事审查对外担保事项,应当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状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纳税状况等,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实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担当实力作出审慎推断。必要时,独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供应作出推断所需的相关信息。 独立董事应特殊关注董事会会议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机构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要求。 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看法,并特殊留意,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执行上述规定状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
20、独立看法。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进行核查。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得到订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看法。独立董事在审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觉异样状况,应刚好提请公司董事会实行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其次十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查阅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状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现象。如发觉异样状况,应刚好提请公司董事会实行相应措施,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
21、关注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探讨前,是否事先取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详细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审慎推断,特殊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须要特殊关注其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机构所发布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 独立董事应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看法。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发表独立看法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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