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成效经济法教学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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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成立与成效经济法教学案例合同的成立与成效经济法教学案例 本文关键词:经济法,成效,教学案例,成立,合同合同的成立与成效经济法教学案例 本文简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案例介绍】1998年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协商,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告出于少缴税费等缘由,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合同的成立与成效经济法教学案例 本文内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案例介绍】1998年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协商,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
2、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告出于少缴税费等缘由,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合同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合同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8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9年3月底前付清。该合同只是为了应付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
3、房屋的正式合同,无任何法律效力。1998年8月31日,被告原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9年1月15日,原告、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合同,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1999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1999年9月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的房屋全部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14.399万元及2万元,其
4、中1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规范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9年1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9年12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恳求。【几种观点】1、原、被告虽然于1998年8月先后订立了房价为30万元和58万元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还约定,房价为30万元的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即该合同无效。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
5、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付。故法院应判令被告马上给付余款13万元。2、被告确与原告订立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合同申报的,该合同应受到法律爱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之诉讼恳求,应当驳回。3、原、被告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有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以30万元的价格向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合同
6、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合同当属无效。【评析看法】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从而确定双方签订的房价为30万元及58万元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从理论上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样。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订约主体应当是有权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托付的代理人;(2)订约双方就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达成一样;(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2)合同
7、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双方的订约行为和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需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即有联系又有区分,详细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合同没有成立,自然不行能生效。因此,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需考察合同是否成立。(2)合同的成立侧重有于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一样,只要具备要约与承诺,双方在实质性条款上意思表示一样,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假如违反法律的规定,即使合同成立,该合同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3)合同的成立侧重考虑承诺与要约是否一样,只要承诺与要约一
8、样,合同即成立。而合同是否生效则侧重考虑要约和承诺是否真正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假如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另一方威逼、蒙骗,即使从形式上要约与承诺一样,合同成立,但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一般的合同都是从合同成立时起先生效,但仍有一部分合同成立后却未正式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本案来看,原、被告双方先后签定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应当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履行登记之前
9、,买卖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合同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合同尚未生效。至于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也即该合同已经成立,但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有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无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自不待言。由此可见,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峻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均是无效合同。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本案应当如
10、何处理更符合公允原则呢?就房屋买卖价格为58万元的买卖合同看,该合同所确定的58万元房价,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合同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方法。并特殊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合同不是正式合同,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另外,纵观被告支付房款的状况,也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在按58万元的合同履行,被告对未给付的款额,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对13万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发原告知讼。虽然该58万元房价的买卖合同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合同尚未生效,但因双方意思表示一样,且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11、的行为,故该合同已经成立,只要履行完登记手续即可生效。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3万元,还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使当事人少缴税费的目的不能得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篇2:第三届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寻”优秀教学案例评比第三届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寻”优秀教学案例评比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中小学,评比,教学案例,优秀第三届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寻”优秀教学案例评比 本文简介:第三届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寻”优秀教学案例评比教案设计2学校地址:重庆市石柱县鱼池镇小学校姓名:金华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寻”优秀教学案例
12、评比教案设计2摘要:新课标指出:当学生“面对实际问题时,能主动尝试着从数学的角度运用所学学问和方法找寻解决问题的策略。”一、教案背景:1、面对学生:第三届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寻”优秀教学案例评比 本文内容:第三届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寻”优秀教学案例评比教案设计2学校地址:重庆市石柱县鱼池镇小学校姓名:金华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寻”优秀教学案例评比教案设计2摘要:新课标指出:当学生“面对实际问题时,能主动尝试着从数学的角度运用所学学问和方法找寻解决问题的策略。”一、教案背景:1、面对学生:中学t小学2、学科:数学3、课时:一课时4、课前打算:老师:课件、卸货方案表学生:四人
13、一组,每组打算三个大小相同的圆形纸片并分别编上号码1、2、3.。二、教材分析:义教教化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四年级(上)数学广角这单元内容是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简洁的事例,让学生尝试从优化的角度在解决问题的多种方案中找寻最优方案,初步体会运筹思想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对策论方法在解决问题中的应用。在日常生活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很简单找到,而且会找到解决问题的不同策略,这里的关键是让学生理解最优化的思想,形成从多种方案中找寻最优方案的意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实力。三、教学内容:义务教化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数学四年级上册第65页上的例3。四、教学目标::1、学问与技能(1)、使学生通过简洁的事例,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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