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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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管理监督,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境内运用市级财政预算支配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配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支配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
2、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爱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平安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方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详细承办部门。本方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本方法所称变更是指须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三年滚动安排的编制,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探讨报告的审批和转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督办等工作。市财政部门是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拨款和运用监管,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预(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行业项目的审查、协调和监管,督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农业农村、能源和重点项目等有关部门负责权限范围
4、内的项目审批;市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其次章规划和安排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结合实际,组织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编制完成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中长期建设规划),根据规划编制管理方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年度安排的编制基础。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将本部门三年安排实施的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年底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中长期建设规划,以及
5、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状况,对各部门申报的近三年安排实施项目进行筛选,编制完成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安排(以下简称滚动安排),并征求市财政部门看法后,于次年年初报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于一季度下达有关部门。第七条 列入滚动安排的项目,应以中长期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初步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和范围、投资估算、起始年份、建设周期(进度支配)、资金来源等。第八条 纳入滚动安排项目包括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储备项目、完工支付项目。新建项目须为安排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须为已开工建设,需接着实施的项目;储备项目须为本年度内开展前期工作
6、,需支配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完工支付项目须为上年度已完工需在今后支付工程款的项目。第九条 经批准的滚动安排,市财政部门按安排支配项目建设经费和前期工作经费,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求。第十条 滚动安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滚动安排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年度滚动安排执行状况及安排外项目状况进行总结。第三章审批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审批(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单位须根据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
7、、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并对编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下列已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限制额的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视为该项目的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一)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滚动安排的项目;(二)经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项目。需报请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项目,须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审定。第十四条 可行性探讨报告的审批是项目实施主要决策环节,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工艺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环境影响、节约能源、社会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评审,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对经济、
8、社会、环境和能耗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编制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看法,并按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后核定,其中概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托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需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
9、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工程预算经市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工程预算定案书。第四章变 更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探讨报告的总投资估算。根据估算限制概算、概算限制预算逐环节依次限制总投资的原则,下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任一环节总投资经批准后,因项目变更需增加投资的,变更增加投资经批准后计入该环节总投资。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因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探讨报告总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报可行性探讨报告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中突破经批准的项目
10、建议书估算总投资的,根据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上报市政府。(二)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突破已批准概算、但仍在批准的总投资估算内的,项目单位须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审批;突破项目批准总投资估算的,须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除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平安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改变,及出现不行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确须变更增加合同投资额的,按以下程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一)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 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部门。(二)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 2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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