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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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pdf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 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
2、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方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 1 );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 5个工作日,按方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 5 个工作日,按办 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假如发生下列状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 面报
3、告并说明缘由: (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限制人变更; (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确定; (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 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支配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 变更; (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推断的重大改变。 第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务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变更发行方案,同时应 对外公布变更缘由及变更后的发行方案,并提示投资人查看。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及发行
4、前备案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各项书面材料,应同时提交 PDF 格式电子版文件光盘,其中主要财务数据、监管指标等还应提交 EXCEL 格式电子版文件。 第八条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金融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纳招标承销或协议承销等方式。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主协议。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支配有关发行工作。主承销商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团协议。 第九条 以定向形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定向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支配发行。 第十条 采纳簿记建档方
5、式协议承销发行的金融债券,发行人应选定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前,簿记管理人应向承销团 成员公布簿记标的、中标确定方式等簿记建档规则;在簿记建档过程中,簿记管理人应确保簿记建档过程的公允、公正和有序,并对簿记建档所涉及的有关文件予以妥当保存。 第十一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对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和规避,并在有关协议中明确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满意方法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条件,熟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为债券市场投资者所认可。 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金融债券发行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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