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公信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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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公信力 试析我国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特征和影响 王逢逢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我国不动产实行以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相结合的物权生效要式,不动产登记实行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初步整合,立法体系尚有待完善。全国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程度不同,水平各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安、民政、住建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建设尚处于构想、尝试阶段。实务中,因各种缘由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样的状况发生。本文深化剖析我国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特征及其成因和影响,试图寻求提高登记簿公信力的路径,以最大程度爱护不动产权
2、利人合法权益,削减物权纠纷,保障不动产交易市场平安和稳定。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簿 公信力 影响 1不同登记制度下登记簿公信力比较 实行权利登记制度的国家,以德国为代表,登记簿实行物的编成主义,建立了严谨的类似账簿式的书面簿册,在统一编号的每一幅土地项下,将各种权利或负担的具体内容全面、详细的记录在册,并按时间依次将这些权利或负担变动状况均加以记录,同时以国家的公权力保证记录的正确性。该登记制度严格以登记为物权生效要件,对登记实行实质审查 【1】 ,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簿出现错误的状况极为罕见;实行托伦斯登记制度的国家,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登记簿实行人的编成主义,保留了传统的“图书馆”的精神遗存,
3、登记官将土地上现时出现的各项权利内容摘要制作权属证书,正本发给权利人,副本和登记资料进行收存保管,初次登记不强制,但一旦开启登记,之后发生的物权变动强制登记,登记具有公信力。实行契约登记制的国家,如法国,不强制登记,物权在契约生效时即具备效力,不以登记为物权生效要件,不实质审查,不向权利人颁发证书,登记仅起到对抗第三人作用。 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登记簿公信力分析 我国借鉴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土地制度和详细国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进行,登记是物权生效的主要但非唯一形式,登记机构实行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种推
4、定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的推定公信力。 【2】 ,登记簿具有公信力,但更准确的说是一 1 2.1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公信力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2.11物权以登记为主要生效标记 物权法给予登记簿极高的法律地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注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样。记载不一样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以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同于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标记,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主要生效标记。 2.12登记簿记载错误的
5、更正机制 为保障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房屋登记方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均对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情形给出救济途径。 2.13取得物权的特殊规定 物权法确定了登记为物权生效标记的同时,也确定了自建房屋、继承取得物权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等非以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自事实发生时物权即生效,为避开以上情形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样影响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权利人在实体法上已经事实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要先将此种物权的
6、变动在登记薄上体现出来,才能处分该不动产权利。 2.1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受让人可以基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推定其为真实权利人,即便后来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非真实权利人,即使交易受让人存在肯定过错,只要受让人是基于对于登记簿的信任,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法律仍旧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全部人交易相同的法律效果【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例外状况设定为“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报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这与房屋登记方法的撤销登记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一脉相承,对善意取得人的爱护,与维护登记簿公信力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二者的动身点
7、和落脚点都是强化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作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2.15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的机构保障 分散登记时期,房屋、土地、林地等分开登记,各领域登记部门都有针对各个领域的登记条例或登记方法,尤其在房屋登记领域,已经出现了行业标准性质的登记规程,并开启房屋登记官制度的先河,各个地方对房屋登记的重视和精耕细作程度特别高,房屋登记工作的严谨和精细化程度,为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公信力供应保障,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全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特地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定不动产登记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不动产登记簿编写和存放规范,指定登记机构负责保管登
8、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强调登记人员业务素养,更加细化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同时首次提出各部门数据共享的理念。行政部门间信息共享是一项大数据整合工程,建成以后,将有效提升登记机构的审查实力,客观上为提高登记质量和登记精确性及提升登记簿公信力供应技术支撑。 综上可见,在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以后,对可能对抗登记簿公信力的例外状况予以特殊规定,对基于信任登记簿公信力进行交易的行为认定为善意取得加以爱护,并设置特地的行政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从立法和机构设置层面来看,不动产登记簿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载体和唯一合法依据,已经在形式上具备彰显物权的公示和公信的效力。 2.2不
9、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局限性缘由分析和登记机构职责探讨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应以绝大多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和实际权利相吻合为基础,在实践中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人不一样的状况时有发生,登记簿的公信力存在肯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2.21登记机构审查实力有限导致的错误登记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启动登记,登记不实行强制手段,审查亦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申请人供应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登记簿的精确程度依靠于申请人是否提出申请、提交登记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接受询问否有所隐瞒等客观因素。而登记工作业
10、务量大,办公环境嘈杂,鉴别证件真伪及证件和本人是否相符难度较大,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建成,这一系列客观条件制约登记机构审查实力。 2.22对共有关系审查模糊不清及登记从业人员的两难境地衍生的登记瑕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而未明确这种 3 共有关系的审核是否包含基于婚姻关系的 “隐性共有”,登记机构从审慎角度动身,对共有关系审核延长到 “隐性共有人”,4这种审查面临两个问题:第一,申请人供应的登记缘由证明资料,诸如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均显示不动产权利人为一人,但登记机构通过对申请人有无共有人的询问可能得知不动产实际为夫妻二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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