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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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方法 (1997年7月10日财政部财会字23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应当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各单位)应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各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的管
2、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下列要求的,可以向负责考核确认的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确认部门)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一)法律规定必需建账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和其他铺助性账簿,仔细进行会计核算。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建账的单位不在此限。依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
3、进行代进记账的单位,应当视同建账。 (二)原有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凭证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晰,装订整齐。 (四)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协助性账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刚好,关系对应,数字精确。 (五)各项目经济业务通过单位统一的会计核算。 (六)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按日逐笔依次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刚好核对、经调整无误。 (七)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4、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数字真实、计算精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晰、报送刚好,并经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批阅签章。 (八)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当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九)建立并执行内容限制制度和其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十)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照检查和自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向考核确认部门申请考核,并向考核确认部门供应下列资料: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规划和
5、实施方案; (二)比照标准进行检查整改的工作报告; (三)考核确认部门要求供应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考核确认部门应当定期分批组织对申请考核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考核确认部门应当组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应当选择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养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并明确分工,实行质量责任制。 (二)制定考核安排,明确考核重点。考核小组要仔细阅读申请单位供应的资料,全面了解申请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状况。在此基础上,深化现场作实地考核。对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进行考核确认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50%。,对三级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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