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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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销合作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更新日期:2022-09-22 阅读次数:230 出处:供销社 作者:供销社 索引号:020222004001 (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其次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其次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夫社员为主体的集体全部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农夫专业合作组
2、织。 总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同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夫供应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夫进入市场,参加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夫亲密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爱护。 第六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其次章 职能和任务第七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扬贯彻党中心、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探讨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
3、,承办党中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担当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托付的任务,根据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推动和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夫社员和成员社的看法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亲密同农夫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成员社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农产品德业协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加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化与培训,为
4、成员社供应信息服务;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化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沟通,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第八条总社依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成 员 社 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具有合作经济
5、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全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举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与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恳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供应的各类服务; (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运用; (七)申请运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总社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总社决议; (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
6、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总社托付的任务; (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状况; (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丢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峻的; (四)有意侵害总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
7、(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探讨并确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举荐产生。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方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实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状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恳求时。 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
8、会前三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成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其次十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理 事 会 其次十一条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次十二条总社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七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探讨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总结和沟通成员社改革发展的胜利阅历,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
9、与合作; (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总社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干脆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十三条总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四条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实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状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
10、事恳求时。 其次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总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其次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总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确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确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确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确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确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运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次十七条总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托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实行,会议决议
11、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 事 会 其次十八条总社设监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举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理事、办事机构和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其次十九条总社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状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状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托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
12、状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总社监事会会议每年实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托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确定有不同看法,提出建议未被接受时,有权向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反映。 第七章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
13、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汲取会员,主动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全部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 总社出资企业包括总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五条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供应服务,主动参加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八章财
14、务 第三十八条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总社资金来源包括投资收益、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公积金,以及国家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依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政策支持资金和总社确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扶持和发展成员社。成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成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总社自主运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国有银行
15、政策性贷款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和管理。总社自筹资金管理、运用的详细方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总社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运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说明权属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发200940号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19 8:56:39 作者:市社秘书科 点击:60 5关闭窗口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发200940号文件)是1995年中华全国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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