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隐匿证据的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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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的追责条件,当下在法律条文中仍显模糊。那么从辩护律师角色与职能的基础出发,结合其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问题下,将给辩护律师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具体问题带来何种启示?关键词:职能;义务冲突;追责问题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与职能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对抗难以实现实质意义的平等。势力不均与立法不足将辩护律师置于尴尬地位,究其缘由:(一)法律的阶级性质赋予了公诉机关隐藏的优势地位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发展情况决定了立法状况。政治民主未成熟的中国,人民中占据少数部分的精英分子代表掌控着制定法律的权利。草拟法案时民主代表的有限性与表决中享有表决权的代表专业水平欠缺,导致一部法律的民主性和专业性难以得到
3、保障。因此现行法律阶级意志体现浓厚。而在刑事诉讼中侦控机关代表国家打击犯罪,国家立法中偏向公诉方明显,却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规定有限。(二)传统仇视犯罪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左右辩护律师的诉讼行为法治建设起步晚、普法工作进程慢、有罪推定的仇视犯罪观念仍束缚着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实现。社会公众仇视犯罪的态度加剧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包括本人乃至于家人的人身财产危险。往往大多数辩护律师并非因辩论水平或收集的证据有限而选择缴械投降,单是考虑到社会舆论压力和潜在的报复威胁就足以导致其背叛被告方的信任无形地倒向公诉方。(三)社会普遍出现的诚信危机,以忠诚义务为特征的律师伦理被淡化辩护律师的主要道德
4、义务便是忠诚,即为对事实的真实义务、对法律的忠实义务和对委托人的诚实义务。实践中,三者存在冲突。一方面辩护律师有忠诚服务于委托人利益的义务。另一方面,法律科以严格的对事实真实义务。再者,社会诚信的弱化和个人主义的强化,人的趋利性与普遍多数的风险厌恶心态导致辩护律师考虑到自身安危,违反职业精神,揭发委托人。“律师的职责是用所有公平且合乎伦理的手段,来防止有关当事人有罪的事实被浮现。”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从刑事诉讼构造看,我国正从职权主义模式转变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前者过分强调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的主导地位,限制辩护权的行使。而当事人主义下,控辩平等,法官居中,审
5、判独立。控方行使控诉职能,辩护律师受委托行使辩护权,承担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责任。从辩护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辩护律师在控辩双方实力失衡中起到武装被告方的辩护权作用,其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价值判断,依法只维护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31条规定了“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当在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查明犯罪事实、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不依附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享有与公诉方平等对抗的诉讼地位,更无辅助公诉方指证或揭露犯罪的义务。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讲,作为控
6、方的公诉方必须承担被告方有罪认定的举证责任,辩护方调查收集被告无罪、罪轻的证据。控辩双方在查明犯罪事实真相上职责分工不同。因此对于被告有罪主张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是由控方承担,假使辩护律师掌握了公诉方未知的不利于被告的有罪证据,没有责任揭露和证明被告有罪,更无须承担不利后果。二、隐匿证据中存在的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问题保密作为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信赖关系的体现,既是其行使诉讼行为、源于诉讼地位职能的特权,也是其依法只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所必须遵守的义务。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规定:“除非委托人同律师磋商后表示认可,律师不得公开同代理有关的案情。”目前我国有关辩护律师保密规定见于律师法第38条规
7、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辩护律师的保密特权赋予其有权拒绝为司法机关提供其掌握的不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从法律关系看,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产生的委托关系属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委托人在受到刑事指控时碍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为求获得专业辩护,选择信赖辩护律师,将自己是否有涉案的客观事实向律师陈述。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辩护律师对委托人的个人隐私、涉案线索在未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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