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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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罗庄区恒顺种植农夫专业合作社章程 (2022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样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爱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22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同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根据成员
2、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贮存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一)参与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供应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共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3、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指责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
4、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主动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供应的技术指导,根据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惜生产经营设施,爱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担当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
6、的业务合同应当接着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1个月内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理事会探讨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 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探讨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化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峻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担当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其次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7、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确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削减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安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安排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确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确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
8、变动状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 年,可以连选连任。 其次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其次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其次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与成员大会,可以书面托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
9、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变更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削减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托付的看法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其次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1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状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其次十四条 本社设理
10、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1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安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安排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平安;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确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 (八)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其次十五条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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