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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平安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型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 各成员企业应当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企业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供应
2、支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特地用于与企业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法律、财务、审计、监察、平安管理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企业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 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或总法律顾问详细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指导、协调各成员企业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详细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 其次章 合同(协议)管理 第九条
3、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 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第十条 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看法;各业务部门按详细分工,负责合 同的实际履行。 第十一条 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7个工作日前送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别缘由的除外。 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别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第
4、十三条 送法律事务机构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律事务机构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第十四条 以企 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终一方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须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派人参加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事务机构并供应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 纲。 第三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 以企业或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律事务机构,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机构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刚好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本 章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
5、企业各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 本章未作规定的事项,按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其次十条 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法律事务机构审查。 其次十一条 本章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托付书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 第五章 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其次十二条 企业法律事务确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律事务机构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 法律事
6、务机构应当仔细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其次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需有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二)有关法律事务必需法律中介机构人员协作的; 其次十四条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实力优先、效益优 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允的机构。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 第六章 诉讼与仲裁管理 其次十五条 企业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收到以本企业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应当在收到当日送法律事务机构。 其次十六条 法律事务机构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当刚好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探
7、讨对策。 其次十七条 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对超过法定期限收到的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律事 务机构应当刚好将有关状况向企业领导汇报,并主动实行补救措施,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其次十八条 须要以企业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前向法律事务机构书面说明有关状况并附送有关资料。 法律事务机构收到前款书面说明和有关资料后,应当仔细分析、探讨,认为诉讼或仲裁有利于企业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利于企业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或向企业领导汇报。 其次十九条 以本企业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作成结案报告,报企业领
8、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条 各成员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成员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状况以书面形式总结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书面总结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上年度案件总数,涉案总金额; (二)本企业上年度案件损失额; (三)本企业上年度应对诉讼和仲裁的主要制度性措施建设状况; (四)诉讼和仲裁工作阅历、教训总结; (五)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人次和费用总额。 第七章 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须要以企业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律事务机构办理,必要时可依据本方法其次十三条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
9、机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办理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等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四条 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企业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工作成果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事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赐予相应的嘉奖和(或)表 彰。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严峻损害企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对干脆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干部、员工学法用法的状况列入考核范围,作为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10、本方法所指日期,均指工作日,并且均从有关事项发生的其次日起算。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按当时的规定处理;本方法施行时尚未办理完毕的 法律事务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按本方法处理,的确不能按本方法处理或者按本方法处理睬导致程序重复的,经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各成员企业应当依据本方法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非企业型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以依据工作须要针对专项法律事务会同 法律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详细的管理方法。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
11、四十三条 本方法自20 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务部工作方法 一、在供应集团公司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依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看法书 2.法律风险提示 3.紧急状况反映 4.法律谏言 5.法律工作简报 6.法律状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问题请示 9.法律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询问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法律服务供应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供应法律
12、顾问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供应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须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看法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供应法律分析、修改看法、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建议等供应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看法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殊提示的状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状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须要刚好实行补救措施,或者须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谏言
13、是法律服务过程中,发觉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肯定代表性的事务,而供应法律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看法书服务事项的延长。 八、工作简报根据法律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长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状况说明是针对法律问题供应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状况供应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供应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 一、请示是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 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详细状况等予以说明。 十 二、工作日志是法律服务事项
14、的简洁记录,根据日期记录。 十 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依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法律看法等主要事项。 十 四、日常法律询问服务记录是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询问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根据日常法律询问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 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根据参加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供应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根据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 六、会议纪要是参加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根据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其次部分:制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
15、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扬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法律顾问审查。 涉及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审查,但公司认为须要审查的,根据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审查文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供应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详细经办人供应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想有关状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一般文件24小时内
16、审核完毕;重大、困难的文件依据公司要求刚好完成。 六、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状况不清晰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详细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询问看法。 七、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依据不怜悯况作出以下处理: 1、供应法律看法书; 2、公司供应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干脆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看法书的,在合同中干脆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洁文件,无须出具法律看法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看法,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洁合同,无须出具法律看法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法律顾问口头作出修改
17、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询问记录。 八、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看法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看法,供应给详细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状况。 九、在提交法律看法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的确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法律顾问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状况反映。 十、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运用。 十一、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状况困难,可提议召开专项探讨会或座谈会,依据探讨会或座谈会结果供应法律顾问审查看法或法律方案等。 十 二、法律顾问审查文
18、件应当确定详细联系联系方式,以便文件详细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刚好联系进行沟通。 十三、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法律顾问参加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法律顾问为公司供应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法律顾问参加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法律顾问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状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安排等。相关状况不清晰时,法律顾问应当与详细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
19、实相关状况。必要时,法律顾问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状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法律顾问应当进行探讨,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看法。 五、重大谈判,法律顾问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法律顾问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法律顾问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六、依据谈判工作须要,法律顾问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谈判。 七、依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纳以下方
20、式处理: 1、由法律顾问对谈判事项供应法律看法书,由公司详细经办人依据看法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法律顾问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加谈判。 八、根据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应当对有关状况刚好予以了解,依据谈判结果供应新的律师看法。 九、根据第七条其次项由法律顾问单独进行的谈判,应当将谈判结果刚好反馈给公司,对谈判状况供应法律看法供公司决策参考,并依据公司看法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根据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公司各部门根据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法律顾问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
21、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供应看法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加的谈判,法律顾问应当干脆参加。 十二、法律顾问参加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供应看法,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法律顾问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打算。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状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十四、法律顾问参加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 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起先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22、十 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起先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加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状况等;依据每次谈判状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 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法律顾问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状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当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律顾问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建议。建议以法律看法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
23、资料一并备案。 十 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根据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十 九、法律顾问在谈判结束后,应当依据谈判结果制作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留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 十、法律顾问依据谈判须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询问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供应服务。 第四部分:制定参与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 一、法律顾问为公司供应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与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参与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隐私。 三、参与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状况,工作安排和支配,便于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服务安排
24、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供应看法,避开法律风险。 四、法律顾问应当参与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确定,法律顾问建议参与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与。) 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确定,法律顾问可以参与。 五、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依据不怜悯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法律顾问修改看法,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法律顾问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
25、要时,法律顾问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状况反映。 六、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项目会议,认为探讨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须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看法书。 七、参与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与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根据时间先后依次排列。 九、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2稿)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划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规定 担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0820)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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