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药品销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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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公司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医药公司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药品销售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工作,确保将合格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购货单位,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适用于本企业药品销售的全过程管理。 3定义: 3.1购货单位:本制度所称购货单位是指从本企业购进药品的中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生产企业即:销售客户。 4内容: 4.1 购货单位合法资质审核 4.1.1药品销售必需对购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确认,销售部门不得将药品销售给未经审核确认的购货单位。 4.1.2销售部门负责向购货单位索取下列资质证明材料并进行初审,建立销售客户档案。 (1)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
2、许可证复印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4) 购货单位的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开票信息。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须要索取的资料文件。 4.1.3由购货单位供应的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原印章,全部材料应完整、清楚、有效。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重新索取。 4.1.4购货单位为医疗机构的,须索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该医疗机构原印章。 4.1.5购货单位为其他性质医疗单位的,须索取其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该单位原印章。 4.1.6质量管理部门对销售部门提交的购货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质量审核。 (1)审核购货单位供应
3、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1.7购货单位合法资质审核程序,按公司有关程序执行。对未通过审核确认的购货单位,公司任何人不得与其建立业务关系。 4.1.8对已有正常业务关系的销售客户,应留意审核确认其资质文件的有效性、是否有项目变更,如超过有效期限或有项目变更,质量管理部门应通知销售部门刚好索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更新销售客户档案。 4.1.10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销售客户基础信息的维护和限制,并按期审核、更新相关内容。 4.1.11对于未在资质证明材料失效前供应有效资质证明材料的销售客户,从资质
4、证明材料失效之日起,质量管理部门可干脆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实施限制措施,停止向该客户销售药品。 4.1.12购货单位资信的审核管理,按公司销售客户管理规定中客户资信审核管理规定执行。 42 销售人员管理 4.2.1药品销售人员应依照国家职业技能准入规定,取得药品购销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2药品销售人员必需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依法销售药品,依法规范其销售行为。 4.2.3公司对派出的销售人员出具授权书。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4.2.4销售人员授权书有效期限应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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