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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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课件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干脆调整方法(DIRECT):统一实体法规范Rules of uniform substantive law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冲突规范Conflict of rules二者的比较?其次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the scope 一、各国学者的主见(Scholars)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国际私法的规范构成问
2、题英国:管辖权规范Jurisdiction rules;冲突规范Conflict of rules;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范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gdements rules国籍规范Rules of nationality;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Rules of Civil Legal Status for Foreigners;冲突规范;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范 德日:冲突规范 苏联: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Rules of international civ
3、il litig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The sources国内法渊源:法国:在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章节中,分散规定一些基本的国际私法规范中国: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各类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瑞士:以单行法或法典的形式系统制定国际私法规范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条约;统一冲突法条约;统一实体法条约;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条约 有赖于国家的承认和允许以及当事人的选择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The
4、 nature) 一、关于国际法性质的不同主见(different opinion) 1、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萨维尼Savigny) 2、国际私法是国内法 (巴丹Bartin、戴西Dicey、比尔Beale) 3、国际私法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奇妙尔曼Zitelman)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但有国际因素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The name and definition) 法则区分说(Theory of Statutes) ;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冲突法
5、(Conflict of Law) 二、国际私法的综合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干脆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Different opinion about the scope of PIL? 2.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IL and ICL?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史(Theoretic history of PIL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分说Bartolus-theory of statutes 历史背景
6、意大利资本主义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arist) 的兴起 学说内容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见:人法适用人的居处地法,物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二)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Dumoulin-Autonomie de volonte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巴黎习惯法评述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分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 (三)胡伯的国际礼让说Huber-international co
7、mity 1.任何主权者法律必需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只在其本国领域内有效,但依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其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作不损害本国家的主权和臣民的利益。 (一)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Savaign -Theory of basic seat of legal relationship(sitz des Rechverhaltniese) 1、内容任何法律关系依其性质都与某一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Sitz德,Seat英),该类法律关系就应适用其
8、本座所在地法。任何法律关系都有自己的本座,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本座也不同。因此,立法者应当首先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并依据各类法律关系的性质找出其本座,然后依照该类法律关系的本座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Conflict of rulesLex domicilii;Lex situs;Lex fori;Lex actus;Lex loci actus;Lex loci contractus;Lex loci solutionis;Lex loci delicti commii 2、详细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居处人的身份实力的本座; 物之所在地
9、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 债的履行地债权关系的本座; 行为地行为方式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为其本座; 法院地程序问题的本座 3、意 义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孟西尼的国籍法说Mancini-Theory of nationality law 第一,属地主权原则,即一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当适用于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 其次,国籍原则,即人的身份实力、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第三,自由原则,即物权、债权等财产法律关系,
10、可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三)斯托雷的属地法说Story-doctrine of comity (1)基于主权原则,内国对境内的一切人、物及法律行为有肯定的支配权; (2)基于同等原则,一国法律不能支配其本国领域外的人和物; (3)基于国际礼让,外国法假如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予以适用。 (四)戴西的既得权说Dicey-theory of vested rights 外国人在“文明国家”取得的权利,英国应予承认。一切法律关系都应适用内国法,只有当爱护其在外国取得的权利时,才适用有关文明国家的法律。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责任,他既不能干脆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干脆执行外国的裁决。 (
11、一)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假如法律相互冲突的两个州或多个州中只有一个州具 有正值利益,而其他州无正值利益时,这种冲突就称 为“虚假问题”或者“虚假冲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州在某类民事关系中都具有正值利益而且这些州的法律规定 相互冲突时,则就是法律的“真实冲突”。 (二)里斯的最亲密联系说Reese-Theory of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其次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legislative history of PIL) 一、国内立法史(The history of domestic law) 二、国际统一立法史(The history of internati
12、onal uniform legislation) 第三节 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史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PIL in China一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 二、新中国的立法史 Questions 1、The content of main theory in Europe and America 2、Conflict of rules in Ancient China.冲突规范(conflict of rules)第一节 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概述 (一)概念冲突规范是在调整某个种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
13、规范。有些立法将冲突规范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Concept of the conflict ruleThe norms indirectly regulating fa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m a special group of statutory provisions called conflict rules.On a broader plane a conflict rule is understood to mean a norm regulating any conflict of law, to wit,
14、determining which of several relevant rules is to be actually (二)冲突规范的特征冲突规范并不干脆规定当事人的详细权利和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 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 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与其他法律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structure of conflict of rule 范围categories系属attribution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types of confl
15、ict of rule冲 突 规 范 的 类 型单 边 冲 突 规 范:它的系属干脆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双 边 冲 突 规 范:系属不干脆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抽象的规定一个待推定的连结点,依据涉外民事关系中连结点的所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的法律。如:涉外结婚的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重 叠 适 用 的 冲 突 规 范: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同时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16、关系。如:“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许离婚时,不得为离婚之恳求。选 择 性 的 冲 突 规 范:它的系属中规定的多个连结点同时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适用于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律实施者或者当事人可从中选择一个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无条件:立遗嘱的形式,依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或立遗嘱时所在地法均为有效。有条件:对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夫妻双方可以在他们的居处地法律或他们的本国法中作出选择。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夫妻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律,没有共同本国法律的,适用缔结婚姻时夫妻共同居处地法律,没有共同居处地法律的,则适用财产所在地的法律。” 四、连结点(connecting factor
17、s) (一)概念连结点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或“纽带”。或者说,连结点是指冲突规范赖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核心的内容。 (二)分类divisions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五、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一)概念 系属公式是由于长期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作用,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在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趋向一样,表现出较为稳定的法律规定。 相对于一个冲突规范来说,系属公式是一个不完整的冲突规范的结构形式,它缺省了冲突规范的范围部
18、分的法律规定。 系属公式:属人法( Lex personalis);物之所在地法( Lex rei sitae);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法院地法(Lex fori) 最亲密联系地国法(The law with which a relationship is most closely connected)旗国法(Law of the flag) 第三节 准据法 Lex causae 一、概念准据法 (applicable law)是指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以确定某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详细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19、。 二、准据法的特征 Character of applicable law 1.由冲突规范所援引2.能够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效力或者当事人的详细权利和义务 3.依据冲突规范系属中的连结点,合详细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来确定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详细的法,即详细的实体法规范 第一节 自然人Individuals 一、自然人的国籍 (Nationality)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的主动冲突国籍的消极冲突NEGATIVE SOLUTIONS: As the territorial link between a
20、n individual and a place, domicile has been variously defined.As a result ,lex domicile is often used to solve negative conflict solution.我国的解决方法: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看法 第182条规定:(1)“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居处或者与其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181条规定:(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实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居处地国法”。 二、自然人的居处Domicile 居处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
21、处所。一般说来,确定自然人的居处的标准应当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肯定地方有久居的意思,二是在肯定地方有居住的事实。 居处的主动冲突居处的消极冲突我国的解决方法: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居处;常常居住地与居处不一样的,常常居住地视为居处。 对于居处的主动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看法第183条中规定:1当事人有几个居处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亲密联系的居处为居处。2当事人的居处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常常居住地为居处。 其次节 法 人Companies, a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 一、法人的国籍 1.各国对法人国籍
22、的确定方法2.资本限制主义或成员国籍主义3.设立地原则或登记地原则4.成立批准地原则 5.管理中心地原则或居处地原则6.营业中心地原则 7.复合标准 我国的做法 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实行注册登记地主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看法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实行登记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相结合的复合标准。 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法人的居处domicile of legal per
23、son各国对法人居处的确定方法管理中心地说营业中心地说依法人章程之规定说我国的做法 我国实行的是管理中心地标准。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recognition of foreignlegal person) 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 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的问题;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一)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国际立法: 是指有关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规定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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