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股权转让.docx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股权转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股权转让.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一、对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政策改变及产权交易所法律定位的评析(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迟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这是国有股权可以转让及公司限制权市场可以形成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依据不同时期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以及国有股权转让及公司限制权市场形成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严峻程度不同,法规政策时紧时松,最新的改变是越来越宽松。 重要的国有股权转让法规政策有以下几个。1997年3月24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看法(原国资局和国家体改
2、委发布,国资企发199762号),对国有股股东转让国有股权做出了详细规定。如:向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需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觉最佳获利机会!) 2000年5月19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发布,财管字2000200 号),这是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后出台的关于国有股权的最为严格的规定,也是目前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最干脆依据之一。该通知对省级财政与中心财政部
3、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具体划分,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安排单列市)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心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对于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或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则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最严厉的时候,如2000年8月,财政部以口头形式吩咐地方暂停国有股权向非国有股东转让的审批工作。 2002年9月28日,证监会发布,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方法。 2002年11月4日,经国务院
4、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 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该条例的其次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把十六大报告中“国家全部,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全部者权益”更加详细化和可操作化,事实上变为:国家统一管理、分级产权,让地方政府和地方国资委
5、有转让国有股权更大的自主权和敏捷性。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资委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渐渐实现从条例到法律的转变。李荣融并且确定时间不会太久就可以做到国有股权受让主体可以是个人,但要规范地到个人。 新的国资委成立后首次批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文已经发布。2003年6月11日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ST明珠,证券代码:600873)董事会发布了国资委对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告。受让国有股权并获得限制权的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11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明显是民营企业重组收购ST上市公司借以买壳上市。尽管从时间
6、上来推断,这不行能是国资委设立后新接新批的国有股转让事项,确定是从原财政部移交来的国有股转让审批事项,但转交后很快得到正式批复,其意义不言自明。目前,负责国有股权转让批准事项的国资委产权局职能机构和人员已经到位,国有股权转让工作可望正常启动。 从这些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政策改变的过程,可以看出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政策环境越来越宽松,其转让速率有加快的趋势,呼喊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平台的依法诞生。 目前,许多人都认为,我国产权交易所担当国有股权转让平台的法律政策是空缺的。全国性的产权交易法至今未出台。现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说都是“私生子”,必需要靠法律正名。产权市场主要的障碍是无法可依。产权市场虽有20年
7、的历史,但还只有地方政府的规章,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造成产权市场定位模糊、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产交所只作实物交易,有的只作股权交易,有的只起到履行程序的一个象征性环节,市场功能并未真正发挥。 事实上,我们还是可以间接性地为产权交易所担当国有股权转让找寻到法律政策依据的。如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里的证券交易场所不肯定理解为证券交易所才是进行股份交易的唯一场所。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是指包括证券交易所的依法设立的多层级资本市场交易平台,当然包括产权交易所。在结合后来的证券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就更清晰了。证券法地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
8、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把两个母法相关条款结合起来,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依法设立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主要是产权交易所进行。 综上所述,无论从国家的大政方针还是部门的政策法规,都为国有股转让大开政策绿灯。我们有理由信任,随着新的国资委职能部门的到位和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工作的正常绽开,国有股权转让必将加速,产权交易所在其中的重要角色和作用必将大大加强。 二、国有股权转让新形势使产权交易所发展空间巨大 在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好的国有企业具有惜售心理,缘由在于一方面
9、出售收入不归地方政府全部,另一方面这些好的国有企业也是地方政府重要的税收来源。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空前出售国有企业的主动性,缘由在于一方面出售收入较大层面上归地方政府支配,另一方面“好日子自己这一届政府先过”,至于下届政府还有无国有资产出售了则不关这一届地方政府领导的事,由此提出了所谓国有企业出售的“靓女先嫁论”、“棒冰论”、“烂苹果论”等。在这种形势下,招商引资和出售国有企业成为各级政府工作中的头等大事。在这种新形势下,必将大大促进国有股权转让及公司限制权市场的形成。 据财政部会计决算统计,截止2002年底,中国国有资产总量共计118299.2亿元,比上年增加8982.8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有企业 股权 转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