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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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起先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分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洁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担当惩处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
2、社会的一种严峻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爱护大众的同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同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长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深厚的爱好,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晰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亲密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
3、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精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扰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扰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白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供应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
4、象的概括,探讨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依据肯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详细犯罪,根据肯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楚。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纳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同等关系):危害国家平安罪;危害公共平安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扰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扰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纳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动身。而对各类
5、犯罪以及各种详细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详细分析。 刑法分则详细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亲密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探讨,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详细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洁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非常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损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膊上阵殴打他人是行凶
6、,运用器械、枪支损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状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稍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解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详细犯罪和详细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详细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
7、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需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详细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赐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来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许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觉,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精确,学问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有意杀人罪,这是
8、我首次有志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原委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详细问题详细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详细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学问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须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推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打算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建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简单推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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