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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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医疗保障救助制度,依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保字(2022)2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给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给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安徽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定期救济证的重点社会救济对象。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
2、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峻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 (六)艾滋病; (七)重症精神病。 三、救助标准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一次性救助XX元; (二)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一次性救助XX元; (三)重型肝炎,一次性救助1500元; (四)艾滋病,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五)急性脑中风,一次性救助1000元; (六)严峻心脏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七)重症精神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四、救助方法 经审核符合本方案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先按救助标准赐予刚好救助。救助对象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旧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依据
3、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状况,原则上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可实施二次救助,且同一救助对象一年中累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五保供给对象患病住院的优先救助且不受病种限制。 五、医疗服务 (一)县政府确定县医院、中医院为我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二)指定医院应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用药书目、诊疗项目书目及医疗服务设施书目,为救助对象供应治疗服务。 (三)救助对象须要转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科出具转院证明,否则不予救助。 (四)农村救助对象患病时需持岳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供给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
4、诊。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低保对象须要医疗救助的,须持有关证明(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给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等)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报县民政局,同时照实上报下列材料: 1、岳西县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依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出具(低保证、五保供给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含县医院、中医院)本年度开出的岳西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诊断证明书; 4、正式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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