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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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稿各位敬重的老领导:大家好!应老干局要求,今日作为领学人与各位老领导一起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既感到荣幸又感到有压力,因为各位有丰富的领导阅历、人生阅历和家庭亲情及人性感悟,都是我学习的旁样,之前我仔细做了打算,查找了一些资料,争取把这次学习组织好。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根据2022年末的统计数据,全世界共有63.02亿人,其中1亿人口以上国家只有11个,(中国13.17亿、印度10.5亿、美国 2.9亿、印尼2.35亿、巴西1.82亿、巴基斯坦1.51亿、俄罗斯1.45亿、孟加拉1.
2、38亿、尼日利亚1.34亿、日本1.27亿),根据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成为老年型国家的国际标准,我国在11019年就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依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2022年10月供应的数据,将来20年是中国老年人口增长最快的时期。2022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2亿,2033年前后将翻番到4亿,平均每年增加1010万,最高年份将增加1400多万。2亿老年人口数相当于印尼的总人口数,已超过了巴西、俄罗斯、日本各自的总人口数。人口老龄化将对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主动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谐、家庭团结是中华民
3、族的优良传统。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过着华蜜的老年生活。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扰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务时有发生。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实行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削减乃至杜绝侵扰老年人合法权益事情的发生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今日主要学习五个方面的内容:1立法过程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3家庭对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保障;4常见的侵害老年人权益
4、的行为;5老年人的维权渠道。 一、立法过程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 立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级的第一部法是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爱护,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没有将老年人的权益爱护列入该法。11018年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101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爱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11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但由于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要求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22年民政部件起先起草修正案,2022年已
5、提交国务院法制办,2022年全国人大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调研,2022年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202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略)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淌性的增加,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与此同时,我国老龄事业这些年来取得
6、长足进步,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很多阅历,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须要上升为法律制度。新形势新状况要求我们在深化分析现实问题,刚好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二、修订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法律从原来6章(第1章总则、第2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3章社会保障、第4章参加社会发展、第5章法律责任、第6章附则)50条扩展到9章85条,新增35条,修改38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新增条款多数属于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在原法的社会保障一章中有所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16年来,我国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优待等很多方面都有了长足发展
7、,特殊是养老服务和社会优待两个领域正是我国老龄工作实践中最活跃、积累阅历最丰富的领域,同时也是将来应对人口老龄化亟需大力发展并可以大有作为的领域。这些新增的内容已经难以囊括在社会保障一章中。为此,新增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3章。这样,草案形成了目前的9章结构,即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加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1、关于总则。(1-12)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加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别要求(第3条第2款)。二是规定主动应
8、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第4条第1款)。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别国情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第5条)。四是强化了老龄宣扬教化,以进一步增加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第7条)。五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龄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第8条)。六是增加了对参加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赐予表彰嘉奖的规定,以激励老年人发挥余热接着为国家建设做贡献(第9条)。七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第
9、12条)。2、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13-27)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原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第13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赐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第15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爱护(第16条、21条)。四是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充溢了精神安慰的规定(第18条)。五是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深化探讨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并借鉴国外阅历的基础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第26条)。六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
10、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第24条)。七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以在新形势下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此外,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3、关于社会保障。(28-36)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第28、29条)。在护理保障方面,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规定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状况赐予护理补贴(第30条)。在社会救助方面,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
11、当赐予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看,还对流浪乞讨、遭遇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特地规定(第31条)。在社会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汲取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了高龄津贴制度(第33条)。此外,还补充了养老待遇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发展老龄慈善事业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第34至36条)。4、关于社会服务。(37-51)本章共15条,有12条是新增条文,另外4条也作了较大改动。一是总牢固践阅历,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第37、38条)。二是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
12、面实行措施,激励、扶持社会力气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第39条);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突出问题,草案从城乡规划预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个层次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作了特殊规定(第40条);强调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41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第42条)。三是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第43至45条)。四是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育、运用、评价和激励制度(
13、第46条)。六是加强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规定了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和支持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等内容(第47、48条)。七是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激励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或门诊,保障老年人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规定加强老年医学探讨和健康教化(第49、50条)。5、关于社会优待。(52-59)进一步充溢了有关老年优待的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状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方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提倡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52条)。二是丰富了原
14、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救济、医疗服务、参观巡游、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赐予优待和照看的内容(第55至58条)。三是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内容,主要是为老年人刚好、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供应优待,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事项时供应优待等(第53、54条)。6、关于宜居环境。(60-64)本章主要对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以便为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供应依据。一是明确国家责任,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即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加社会供应平安、便利、舒适的环境(第60条)。二是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适应老龄化发展须
15、要,统筹考虑相宜老年人生活的各类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关涉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61、62条)。三是在详细环境建设上,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第63、64条),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7、关于参加社会发展。(65-71)本章主要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的内容,并规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及其组织看法(第66、67条)。还对老年人劳动爱护以及发展老年教
16、化作了补充规定(第69、70条)。8、关于法律责任。(73-82)依据上述各章的新内容,进一步充溢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依据人民调解法、行政惩罚法、治安管理惩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关于家庭成员纠纷处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羞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作了修改完善。(第73-77条)二是增加了擅自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第78至80条)。三是增加了违反优待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81条)。四是增加了违反涉老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第82条)。三、家庭对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保障
17、(共五大项) 1、受赡养权。指老年人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即“老有所养”。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实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更为广泛。(客观上讲:赡养纠纷许多,特殊是农村,由于观念、经济条件等因素,很多老年人的受赡养权没有得到保障。有句古话皇帝爱长子、一百零一姓爱幺儿,这句话有肯定道理,根据封建宗法,皇帝立长子为太子,传王位给长子,假如废长立幼,轻则造成内宫王妃争权斗争和大臣争论纷纷,影响朝廷安静,重则危及政权稳定。但是一百零一姓爱幺儿可能只是表面现象,
18、因为父母年轻处于创业阶段,各方面条件有限,对大儿的抚养条件受限,加上老大要成家立业,条件可能比较艰苦,而这时幺儿幼年受父母抚养照看,给人的表面感觉就是父母爱幺儿。从实践阅历感觉,没有统计数据支持,赡养纠纷多发生在老大身上,可能与一百零一姓爱幺儿这句话有关,意思既然爱幺儿,就幺儿担当供给责任。第一次代理案件:凤林村张龙成、张*赡养父母案,老大不赡养父母,父母与二儿共同生活,二儿未结婚。最终胡家法庭李宗林判的大儿张龙成担当赡养责任。) 赡养人范围:依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
19、的继子女);三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四是老年人的弟妹(扶养)。(依据婚姻法、收养法有关规定:养父母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权利义务视同亲生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法律事实上形成收养关系,继子女依靠继父母抚养长大,继父母老年时继子女就要担当赡养继父母的责任。如:黄利村支部书记张国良,他14岁时父亲与继母结婚,后继母生育了一子,他继母反映除过年过节外,张书记每年只给她101元左右,生活全靠小儿子,现在病痛多了要求继子担当一些责任,司法所出面调解,张书记认为自己16岁就在生产队挣工分了,继母没有付多少责任,不应当担当赡养责任,多次调解才答应每月给30元赡养费。)
20、一般状况下,弟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实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实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须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帮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赡养义务的内容: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三大方面。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给,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须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供应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丢失劳
21、动实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看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全部。 (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缘由,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看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3)精神上的安慰,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开心、安逸。第18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切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常常探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安慰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别状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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