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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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物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博物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潮州市文物旅游局(以下简称业主)与潮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于2022年 5 月12 日商定并签署。鉴于业主拟建潮州海外潮人博物馆建设工程并通过2022年4月18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监理单位以人民币柒拾贰万玖仟元(¥739000元)的总价包干作为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响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2)合同补充协议(假如有);(3)中标通知书;(4)合同条款;(5)相关监理规范及条例;(6)招标文件(含
2、补充通知)、投标文件3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说明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冲突之处,以上面所列依次在前为准。4监理单位向业主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协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5业主向监理单位承诺根据本合同注册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劳。6.监理工期:自监理合同约定的进场之日起至全部工程质量保修期期满为止。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 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521010电话: 电话:2393322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二、合同条款
3、A、总则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必要条件。(2)“业主”是指担当工程干脆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项目监理机构”或(驻地监理部)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项目负责履行托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监理工程师(人员)”是指代表监理机构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专业人员。(7)“承包人”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业主就工程建设
4、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8)“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业主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9)“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业主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业主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0)“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务的工作。(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到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12)“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响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2、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运用的法律是指国家
5、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3、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B、监理单位义务4、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须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单位人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家里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5、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仔细、勤奋地工作,为业主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
6、益。6、监理单位运用业主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C、业主义务8、业主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9、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依据须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单位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响应的酬劳。10、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须要的工程资料。11、业主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
7、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确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确定。12、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地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确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13、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14、业主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为监理单位取得如下资料供应便利:(1)本工程运用的原材料、购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15、双方约定,业主应为监理单位免费供应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D、监理单位权力17、监理
8、单位在业主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力:(1)参加业主组织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并有权提出询问看法。(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业主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业主
9、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征得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但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做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运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
10、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预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推翻权。除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外,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11)监理过程中如发觉承包人工作不力或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单位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18、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必需经业主事先批准。19、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单位提出,由监理单位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应当供应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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