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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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须要,为社会各界供应全面优质的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广发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赐予持卡人肯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根据运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根据信用等级分为顶级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一般卡;根据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根据币种分为单
2、币卡(含人民币卡、美元卡和港币卡)和双币卡(人民币及美元双币卡和人民币及港币双币卡);根据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根据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信用卡将运用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记。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
3、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运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运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卡片核发后,发卡机构可依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状况、资信状况改变或风险信息等状况调整申请人的信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依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违约金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透支消费本金、费用、违约金、透支利息等进行汇总,
4、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终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透支利息、费用、违约金等的总和。 1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透支消费本金和相关透支利息的肯定比例,以及当期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
5、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预借现金”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其次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办个人卡。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亦可为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两张附属卡。
6、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运用。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全部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担当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相互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担当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7、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申办单位卡(商务卡)(如需申请国际单位卡(商务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商务卡),但必需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商务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担当单位卡(商务卡)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发卡机构申办信用卡时,需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呈交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确认履行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九条 发卡机构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予
8、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供应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批核给申请人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供应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费用和违约金)。 2 在持卡人名下全部信用卡批准注销前,其保证金存款未经发卡机构批准不得提前支取,批准注销30天后方可支取保证金存款及利息,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计付给持卡人。 第三章 运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
9、马上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运用信用卡交易时运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电话服务密码和自动柜员机取款密码等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运用,不得转让和借用。 第十三条 在境内,信用卡可通过发卡机构或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运用。 个人人民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 个人外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
10、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人民币及外币现钞;不得在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或者外币现钞。 个人双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但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外币单标识卡仅限中国境外运用,在境内运用时,仅限于凭卡片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钞、转账汇款以及信用卡还款业务。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为单币卡持卡人设立指定币种账户,核定该币种账户信用额度;为双币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和指定的外币账户
11、,分别核定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运用信用卡消费、透支提现和转账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受理点运用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境外受理点运用的款项,一般记入外币账户,具有人民币世界通功能的计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七条 信用卡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还款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运用单位卡(商务卡)在境内存取现金。单位卡(商务卡)外币账户透支可从单位具有支付
12、资格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也可以用单位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购汇偿还。销户时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3 第十八条 信用卡个人卡账户的外币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酬劳、投资回报等收入从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以及用人民币购汇转入,账户的转账及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
13、还。 其次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提现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运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其次十一条 凡运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 其次十二条 持卡人应确认在国家认可平安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运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该卡在互联网
14、上运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等争议将依法律程序解决。 其次十三条 信用卡一般有效期为五年,但发卡机构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但持卡人运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持卡人换卡,若持卡人无异议,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同意接着用卡,发卡机构有权确定是否赐予持卡人更换新卡。 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缘由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信用等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信用卡的,仍需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其次十四条 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及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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