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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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暂行方法的通知 建质2022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实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31日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平安
2、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平安发展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看法(国发202240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平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急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平安状态,形成过程限制、持续改进的平安管理机制。 1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
3、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详细实施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激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其次
4、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状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
5、、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看法。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平安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平安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平安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
6、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看法;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平安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状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指责、行政惩罚、通报表扬、表彰嘉奖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状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状况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
7、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平安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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