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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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业税 新营业税条例对建筑业的影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自2009年1月1日起起先实施,新条例、细则及相关税收法规对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有了新的规定,企业只有全面驾驭和充分理解,才能用好这些政策规定,进而为企业降低税收风险并带来有效的税收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已于2009年1月1日起起先实施,至今有两年的时间了。对于建筑类企业来说,由于新旧营业税相关的法规改变较大,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存在的争议较多。在此,笔者从对营业税相关的法规及文件的学习探讨
2、与建筑工程项目实务操作相结合的角度动身,对涉及建筑类企业的营业税的改变及要留意的问题结合案例同大家进行探讨。 一、在新实施细则中,对营业税纳税义务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范围有所扩大。依据新细则第四条说明,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供应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这里所谓的在中国境内是指,供应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新细则变更了旧细则在纳税义务判定规则方面所确立的“劳务发生地”原则,即只要应税劳务的供应方或接受方在中国境内,无论劳务详细在何处发生,均在中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详细新旧细则下营业税纳税义务范围改变如下:(表见附件) 纳税义务范围的变更对许多企业产生了重大的
3、影响,特殊是在境外供应劳务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和在境外为中国单位或个人供应劳务的外国单位或个人。 如国内A公司于2008年中标印度某一EPC总承包工程,设计托付国内B设计院,劳务分包给C公司,我们来分析新旧细则的异同。对于A、B、C三家公司2008年所取得的收入均属于修订之前的范畴,都不须要缴纳营业税。但修订后的新细则规定只要劳务供应商在中国境内,不论劳务是否实际在中国境内发生,该类企业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所以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分包、工程测绘勘探设计等都属于营业税纳税的范畴。而考虑到国家接着激励“走出去”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
4、号)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供应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所以A公司和C公司所供应的劳务属于营业税中的“建筑业”税目范围,2009年后依旧暂免征收营业税。但由于设计劳务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范围,因此对于B设计院2009年后取得的设计劳务收入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据印度的税法规定,对于在当地发生的设计劳务须要征收10%的服务税,是否回国后可以申请抵免呢?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本案例设计劳务须要在两个国家按各自的法规分别进行纳税,而同一劳务收入的国际重复征税必定增加了企业的
5、税负,也有所违反税务公允的原则。 假如上述A公司托付境外D设计院进行设计,而劳务分包给当地的E公司,那么D设计院和E公司是否须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呢?E公司和D设计院供应的劳务都属于外国公司为中国公司供应的劳务,就从新细则的规定来看,也属于境内营业税纳税的范畴。而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供应的劳务在许多状况下 1 进行核定和征收都不太现实,因此,上述的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四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
6、内供应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详细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依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消遣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在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明确规定了其他服务业范围,是指除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询问等。在财税2009111
7、号文件中,我们不难发觉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国单位或个人在境外为中国单位或个人供应劳务不征收的营业税的税目进行了规定,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以及服务业中部分劳务仍旧属于征收的范围,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D设计院和E公司都须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依据新条例的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所以A公司须要对D设计院及E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是,C公司和E公司同样为境内单位或个人供应建筑分包,C公司作为居民暂免征收营业税,而E公司作为非居民须要征收营业税?这样的确有些让人费解。 二、新条
8、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原条例相比,删除了“转包”的扣除,转包属于违反建筑法的行为,此次修改考虑到了同其他相关法律的一样性。另外,同样考虑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中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我们留意到,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扣除依据,工程总承包应当以收到分包的发票作为计税营业额的扣除依据,因此不能供应分包部分发票的,工程总承包应负全额纳税义务。同时总包的全额纳税并不能抵销分包纳税义务,
9、分包仍应当就分包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所以总包将建筑工程分包后,应当做好相关结算,让分包刚好供应发票,避开增加企业的税负。 另外目前没有强制性规定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分包的营业税,而分包单位可以自行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而在建筑行业实务中,地方税务部门为了便于税源的限制和税款的缴纳,往往会要求总承包方代扣代缴,甚至要求建设业主在支付款项时干脆代扣代缴总承包方的税款。须要留意是扣缴义务人须要供应给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完税证明,避开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纳税。 三、新细则第七条规定,对供应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等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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